元代在宝鸡县城(今宝鸡市)西街官墙内(今金台区西街小学地域)官设“学宫”。学宫,“为礼法重地”,又直接为讲学之所,内设文庙、儒学公署。元泰定四年(1327),宝鸡县教谕陈履谦在文庙东修建儒学公署,并设县学(后也称“儒学”)。儒学公署配教谕1人,“掌管文庙祭祀,教育所属生员(即秀才)”。同时亦兴办有社学、私塾、民间学童启蒙教育的学校。社学受学官支持,每社立学,令村间子弟农闲入学。私塾,为私人办学,民间通称“书房”。
明代,城内设县“学署”,配教谕1人,训导2人。时科举渐兴。县学之外亦兴社学。明洪武九年(1376),宝鸡县丞吴训导郭诚重建儒学公署,增设博文斋3间,约礼斋3间,义门3间,大门3间。书房收藏大量经典。洪武十七年(1384),三年一次大考的科举考试制度施行,县学生员与民间其他学生同时参加,无特殊优待性规定。
清代中前期,县设教谕署和训导署,各配职一员,光绪二十七年(1901),撤销教谕署、训导署,设立学务委员会(后改称学务研究所),设学堂总办1人。光绪三十一年(1905),改称劝学所,设总董(通称所长)1人,官为七品。顺治年起,县学根据额员多少分为大学、中学、小学。县学学生须通过县试、府试、院试三级考,方得秀才资格,建立学籍,衣食均由国库支付。宝鸡县学始为中学,雍正二年(1724),提学王漠提请增额3名,升为大学。县学之外,官立书院和民间的义学、社学、私塾日兴。
书院,唐代创设时为藏书、校书或者官府修史的地方,宋代始为讲学之所,元代以后,成为官学化的地方学校。乾隆八年(1743),宝鸡知县乔光烈在县署佑德观内捐俸延师讲学科士。乾隆十五年(1705),宝鸡知县周天生、县丞王秀慎在佑德观西创建“鸡峰书院”。乾隆二十八年(1763),知县郭元灏率邑绅捐银120两,买县治东废署创建“石鼓书院”。乾隆五十九年(1794),知县徐文博捐资购买党氏废宅(今宝鸡市解放电影院地域)迁建原“石鼓书院”,并改名为“金台书院”。
义学,也称义塾,为清朝所兴。有官办和私立两类,均为“义举而立”,面向孤寒儿童施教。康熙五十二年(1713),谕令各省州县多立义学、社学,延请名师,萃集孤寒弟子励志读书,免其差役,由地方官量给廪税。雍正元年(1723),又令大乡巨镇多立社学。同治十二年(1873),诏令各府、州县“设义学以广文教”。陕西布政使谭钟麟令各县广设义学,并颁布了规划。光绪九年(1883),光芒村文举惠华南创办私学,招收学生20余人。
清末,科举废,学堂兴。光绪二十四年(1898),各省府州县改书院为中、西学并重的高等小学堂。教育宗旨是“授以道德知识及一切有益身体之事,开通智慧,振兴实业”。同时令在民间祠庙内设初等学堂。光绪三十一年(1905),知县蔡宝善把“金台书院”改立为“宝鸡县第一高等学堂”(今西街小学前身)。光绪三十四年(1908),知县杨宜瀚将县内所有义学、社学全部改为初等学堂。
元、明、清时期,县治“公署”、“学署”之类的设置,皆为依政体设职,司掌学校教育和民间礼仪教化。教谕、训导所管的主要是学堂教学,通常抓四方面:一是官办学堂、书院的设置和倡导创办民间义学、社学;二是负责官办学校领导人的任命派遣和教师的聘任;三是巡视检查学校的教学和风范;四是组织管理境内各类科考及学位的认证。同时各地方官也负有监督办理学务的职责。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官设学田的租银、开明官绅捐地捐银资助。学校受聘教师主要是科场失意的秀才、监生或隐居、退居民间的学者,他们一般都是地方上有一定声望的人。每逢岁末年初,有意执教者都须坐以待聘。受聘者依聘请单位(或个人)分为官聘、民聘两类。教师的薪给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由地方官通过征收直接给付粮帛或钱币;一种是设学田,或由官师自收租息,或自耕自收;一种是民间学校由学生家庭支付约定的粮物。
中华民国时期,县政府属下设教育局(或教育科),管理教育的行政职能部门有了雏形。民国4年(1915),区内宝鸡县劝学所改称“宝鸡县学务委员会(又称学务局)”。民国15年(1926),国民政府设立宝鸡县教育局,设局长1人,干事数人。民国22年(1933),又改局设科,初称“第一科”。民国30年(1941),改称“第三科”,设科长、科员、督学各1人。教育经费,保留了学田制,还采取设置经营性公产专供学校经费的办法。官办学校由地方政府给一定财政拨款以辅助,民间学校间或取得一些开明绅士的捐助。学校教学主要由督学(或科长、科员)巡视检查,同时通过县立中心小学对各保学和私立学校在业务上加以引导。各国立学校,由县教育科委派校长,各保学由地方官长和百姓保举校长(或由县上委派)。学校教师大多由校长聘任,或上级委派。随着新学的发展,学识单一的老文人教师渐受淘汰,师范学校毕业生受聘从教者日增,也招收一些新学毕业生担任教师。薪俸依教师受聘方式不同分为三类:领取官薪;延旧俗由地方筹集支付粮物;私立学校,靠董事会或筹集捐资或设校产议定粮物或钱款。各学校普遍设立“训育主任”之职,开设“军训”、“童训”课程,实行严格的训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