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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15 22:15:53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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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乡村按里甲管辖。里有里长、里书,负责粮差催交。另外,各村选有乡约2人,地方1人。乡约、地方只管乡规民约、公德、公益、迎送支应等事。清代后期,军务杂差日增,多以村为征调对象,乡约事务日臻繁杂,为便于管辖,始另划范围,村上设操以统之,形成另一行政体系。田赋仍归里甲掌管。 民国中期,土地清丈后,各操、村改为粮董。粮董由民众推选,是义务职。抗日战争中,田赋事项,统由保甲负责。每操各选总乡约2~3人,与各村乡约同为义务职。操以上设区,操、村仍旧。区置区长,由县长委派。为便于公文下达与传递,各操在本操有议事处,在县城设有办公处,区在本区中心设有区公所。 国民党反动派为了对付共产党,不断强化其基层政权,户县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废区操制,实行联保、保甲制,全县划分为23个联,次年并为21个联。联设联保主任,初由县长委派,后由各村选举(形式),报县长核委。联下为保,设保长,系推选义务职(多系活动任职)。保下设甲,有甲长,名由民众实由豪绅推选,系义务职。联、保均有办公处。民国二十八年(1939)联保改乡(镇)保甲制后,乡(镇)设乡(镇)长,先是委派,后改民选;保长、甲长仍属民选(全系形式),乡(镇)设乡(镇)公所。保设保公所。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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