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的婚姻,民国以前,在封建地主阶级中,一夫多妻制比较普遍。民国时期,名义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达官显贵和富豪人家却仍是一夫多妻。 旧中国婚姻构成的主要形式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金钱买卖,强迫结婚。还有由于父母关系好而指腹为婚的。也有极少数妇女迫于生计而在大街上自卖本身。那时作为明媒正娶这种婚姻形式补充的还有逼婚、典妻、养妻、押妻等现象。由于封建伦理道德的束缚,妇女失去了人身自由,因此旧社会根本不可能有平等自由的婚姻。青年男女中,有的为追求自由幸福婚姻而付出了很大代价,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 在结婚年龄上,普遍盛行早婚。户县地区一般青年男子十六、七岁,女子十五、六岁就结婚,也有十四、五岁结婚的。有的纨绔子弟十二、三岁就结婚,而穷苦出身的青年男子不少人三十多岁才成婚,也有的终身穷困潦倒一生未能娶妻成家。从调查统计情况看,男子结婚平均年龄大于女子结婚平均年龄。由于社会及个人的原因,婚姻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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