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吕大钧和叔甫著 德业相劝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齐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规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斗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凡有一善,为众所推者,皆书于籍,以为善行。 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过失相规 过失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 一曰酗搏斗讼。酗谓恃酒宣兢,博谓赌博财物;斗谓斗殴骂詈;讼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者。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违。踰违多端,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有德有齿者,持人短长,及恃强凌犯众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 者。 四曰言不忠信。为人谋事陷人于不善,与人要约退即背之,及诬妄百端皆是。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余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 一曰德业不相劝。 二曰过失不相规。 三曰礼俗不相成。 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 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但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若与之朝夕游从,则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戏怠惰。游谓无故出入,及谒见人止务闲适者,戏笑无度,及意在侵诲或驰马击鞠之类,不睹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进退太疎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饰,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妄,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不计家之有无,过为侈费者,不能安贫而非道营求者。 以上不修之过,每犯皆书于籍,三犯则行罚。谨按以上不修之过,六字与上不一,例因原本有此仍之。 礼俗相交 凡行婚姻葬祀之礼,礼经具载,亦当讲求,如未能遽行,且从家传旧仪。甚不经者,当斩去之。 凡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当众议一法共行之。 凡遇庆吊,每家只家长一人,与同约者皆往,其书问亦如之,若家长有故,或与庆吊者不相识,则其次者当之。所助之事,所遗之物,亦临时聚议,各量其力裁定名物,及多少之数,若契分浅深不同,则各从其之厚薄。 遗物婚姻及庆贺,用币帛、羊酒、蜡烛、雉兔、果实之类,计所直多少,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丧葬始,丧情用衣服或衣段,以为禭礼,以酒脯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一、二百。至葬,则用钱帛为赙礼,用凡猪羊酒蜡烛为奠礼,计直多不过五千,少至三、四百。灾患如水火、盗贼、疾病、刑狱之类,助济者,以钱则帛米谷薪炭等物,计直多不过三千,少至二三百。 凡助事谓,助其力所不足者,婚嫁则借助器用,丧葬则又借人夫,及为之营斡。[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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