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大课两次。定于每月初二日师课,十六日官课,扃门课试,兼课生童。每课四书文一篇,五言排律诗一首,申刻交卷。如有继烛及携卷出做者,定置末卷。 ——每月师课两次,定于每月初八、二十二日专课童生。凡在书院肄业者当日交卷,其有离城稍远者领题外作,次日清辰交卷。如有过辰交卷者,置末。 ——科场年每月加课一道,官师分校。定于每月初十、十一、二十一、三日专课诸生,照科场出题作文,次日申刻交卷,日入不完者不阅。 ——诗文中字样如犯科场贴例者,一照科场贴例榜示讲堂。 ——诗中失粘为科场大病。课卷如有失粘者,每一字罚钱五文;出句用平声住脚者,罚钱二十文。至一三五如不调诰,即是失粘。俗称所为“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者,断不可从。 ——应课生童于大课日期或有事故不能到者,须先期或亲身或遣人于书院山长处告假。 ——大课诸生取在前五名者,给银五钱;六名至十名者,给银三钱;童生取在前五名者,给银三钱;六名至十名者,给银二钱。 ——每课设午饭一顿,款待诸生,每六人饭一桌。每饭一桌,两素,六晕,饭米二升,酒一壶。山长特自一桌于讲堂齐集共食。诸生分生、童,各以齿序,不得凌乱。 ——凡品行不端者,不得肄业书院。 ——书院原有方桌一张,长桌六张,板凳六条。乾隆五十九年,岁贡王有造捐置长桌七张、板凳十条,课期均匀共坐,不得占据,有伤恕道。 ——书院未设膏火以养诸生,难以强人住宿,其愿来居住者听。 ——凡应课之人,往者不追,来者不拒。惟告假三课而复收到者,即算初到,虽文佳前列,亦将奖赏扣下,以与最不间断者。 道光二十年(1840)知县胡元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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