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志愿兵役制 1949~1953年,蓝田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报名参军的人员,长期在军队服役。由于人民获得解放,成为国家主人,入伍参军,保家卫国,成为广大青年的光荣义务。每当国家征兵,城乡青年积极报名,踊跃参军,常常出现父送子,妻送郎,兄弟相争入伍的动人情景。1950~1951年,蓝田2422名青年,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参战。汤峪区妇女薛淑惠写信把在外工作的三个儿子叫回来参加志愿军,乡政府给她赠送了一面光荣母亲的锦旗。 二 义务兵役制 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国家每年向地方征兵一次,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蓝田的征兵工作,由县人武部具体负责,组织动员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经过目测、体检、政审后定兵,集中入伍。 1984年5月3日,国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4年。超服现役满5年的专业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志愿兵的服役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至少8年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蓝田从1984~1987年共征集新兵1020名,每年平均征兵255名。 按规定一年一度的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或转业到其它行业工作。蓝田从1950年到1987年全县复员退伍军人共计11280名,其中安置到机关、团体、厂矿企业的508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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