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22年(1933),民国政府颁布《兵役法暂行条例》,25年(1936),明令实施,自此义务兵役制代替募兵制。 兵役法规定:男女满18~45岁的国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年满20~40岁的服常备兵役,不服常备兵役的则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服役期3年;正役,现役退伍者服之,服役期6年;续役,正役期满者服之,到45岁后退役。 民国25年(1936),蓝田当局按《兵役法》开始征集新兵。每年由乡、保造具适龄壮丁花名册,先行报县,待省上接兵单位下达征集名额后,按照“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规定,采取抽签办法,中签者征集入伍。由于国民党政治腐败,各级经办征兵的人员循私舞弊,贪污受贿,有钱有势的子弟不参加抽签,予以免征或缓征。对劳苦群众不管双丁独子则强行征集。加之,国民党军队中,士兵的薪饷被克扣,人身遭虐待,其生活待遇无异于囚犯,逃跑现象经常发生。小康之家也多变卖田产,雇人顶替子弟当兵。 民国28年(1939)后,国民党政府不断扩充军队,弥补兵员,抓丁、雇丁、买卖壮丁成风,抽签征兵变成钱赋丁银。有的只有一丁、二丁,实际已出过三丁、四丁,兵役负担仍未完成。因交纳壮丁费而倾家荡产者屡见不鲜,无力交纳壮丁费者被迫外逃流浪,有的甚至抛骨异乡。 曾在县参议会任过副议长的邵泽南(又名润生),生前在一篇回忆录中记述道:“蒋介石为反共反人民,拚命扩充军队,大肆抽丁,买壮丁之风大兴。1947年下半年,刚征去425名壮丁,1948年又连征四次。第一次1281名。第二次1025名,第三次719名。第四次480名,一年内县上共派3505名。这是上交数字。县上向乡镇、向保甲均要层层增加名额,借机弄钱。壮丁价每名初则五六千元,后则索要小麦三四十大石。交丁时关关为难挑剔,索要验收费。军队接收后,受贿释放,或不堪虐待潜逃,释放数、潜逃数又要地方再买再补,释逃之丁变名又卖,卖而复逃,逃回又卖,常有一人冒名顶替五六次者,形成专以卖壮丁为职业的一群流氓,只有一少部分实在无产业变卖的农民被抓去当兵。对收到的新兵,则百般虐待,不给吃饱。开走时绳捆索绑,形同罪犯。1938年天水行营二七补训处驻刁王村、涝池庄一带,县政府召集各界人士去慰问,至则不见一兵一卒,问之则云:锁在楼上,盖恐其逃跑也。及见,则皆面黄饥瘦,若久病者,……。凡所措施,均为防止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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