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婚姻习俗
2011-11-7 23:45:37 来源:三秦游综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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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旧式婚姻
明、清至民国,婚姻制度遵循封建礼教,男婚女嫁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子可一夫多妻,寡妇再嫁受歧视;自由恋爱被视为“大逆不道”。
包办买卖婚姻
男女婚事,不能自主,凭父母包办,甚至男女双方婚前互不相识。讲究门当户对,身价财礼,形同金钱买卖。包办买卖婚姻,往往造成夫妻不合。感情破裂时,男方一纸“休书”,女方就被遗弃;而女方要离婚则受种种责难。包办买卖婚姻造成的家庭悲剧,屡见不鲜。
童养媳
女方迫于生计将女孩子送交婆家养活,称“童养媳”。到婚令时择日举行婚礼,拜天地、祖先。
寡妇“守节”与再嫁
妇女丧夫,一般不再嫁,称“守节”。再嫁,续夫给前夫家属“身价钱”,给寡妇娘家“追往钱”。续夫到寡妇家称“招续”。寡妇嫁弟、寡弟媳嫁兄,称“大换小”、“小换大”。
冲喜亲
男女订婚后,未到结婚年龄,未婚夫病重,提前择日迎娶,称以“喜”冲“邪”,“冲喜”后夫亡,女子则以寡妇名义改嫁。
二、婚姻制度改革
民国后期提倡自由恋爱,但未触及封建婚姻制度。
1950年5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干涉寡妇婚姻自由;严惩贩卖、强占、迫害妇女;对童养媳等封建旧习,分别情况,加强教育,妥善处理,防止重犯。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继续反对封建婚姻旧习,保护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利,并提倡晚婚节育。婚姻自主进一步得到了法律保护,自由恋爱普遍被社会接受,寡妇再嫁、入赘、招夫不再受歧视。
三、婚姻登记
贯彻执行《婚姻法》,实施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制度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登记手续,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人民政府即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时,登记单位注重调解,保护子女的合法利益,处理好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和财产问题,不轻率给予登记。如有纠纷,人民法院予以处理。
复婚登记
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离婚、复婚登记,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得具部队政治机关或县人民武装部证明,始予登记。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得经军人同意。对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的,依法严处。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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