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县政府造林运动宣传周告民众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
植物之利益,尽人皆知,尽人皆晓,益以省政府之三令五申,林务局之预为提倡,不难家喻户晓,又何俟本政府之谆谆告诫,惟是未雨绸缪,固属切要之图。而临时劝导,尤为当务之急,兹当阳和布令之始,正宜及时种树之辰,凡我各界同胞,趁此良机,广为种树,或庄前宅后,盖树桑榆,或陇上陌头,多植桃李,道旁左右,依依之杨柳宜人,河堤东西,猗猗之绿竹成荫,松柏则到处堪栽,椿槐则遍地宜植,值此材木缺乏之际,薪柴昂贵之日,尤宜广为种植,以供社会之需要,兹将种树之利益,分述如下:
1.防水旱。森林多则水旱偏灾,可以减少。可以舆云致雨,旱鬼不至为虐,潦则树木多,可以吸收水量,淫雨不至成灾。
2.保卫生。树木多,可以吸碳气而吐氧气。故通都大邑,人烟稠密,密之处,尤宜多种树木,以保公共卫生。
3.储材用。中央开发西北,建筑日繁,倘不及时种树,何以应将来之需求。
4.壮观瞻。森林茂密之处,遥望之蔚然深秀,一经平原旷野,若少树木,点缀毫无。栽树木,不唯有种种之利益,兼可壮本地之风光。
5.固河堤。河渠堤堰,最易溃决,一经种树,即可以护堤岸而保永久。
6.厚民生。西北各地,水旱频仍,闾阊凋敝,倘林业发达,则仰事俯盖之资,当有余裕。
县长 何宝泽
建设助理员 刘伯荫
宝鸡县小学教员待遇规程实施计划
(中华民国三十年)
第一条:全县保国民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及其他小学、幼稚园教员(以下简称小学教员)之待遇,除修正小学规程别有规定外,应依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条:小学教员薪给,每年均以十二个月计算,按月十足以国币发给,不得折欠。其最低薪额,除依照小学规程,至少应以当地个人食、宿、住三者所需生活费之两倍为标准外,并左列各点分别增加其薪额。
一、资历高下(高师毕业者,按照原薪额增加十分之一,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得照原薪额增加十分之二)。
二、职务繁简(职务较繁者,得照原薪额增加十分之一)。
三、任期久暂(任期在五年以上,得照原薪额增加十分之一;任期十年以上者,得照原薪额增加十分之二)。
四、成绩优否(成绩较优者,得照原薪额增加十分之二)。
第三条:小学教员职务支配,除兼任校长由教育厅核定担任小学教学时数外,其标准如左:
一、单级编制之保国民学校校长,担任小学教学时间,至少相当于一学级总时间之二分之一,但至多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二、二学级至四学级之保国民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小学教学时间,至少相当于一学级总时间三分之一,但至多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三、五学级至八学级之乡镇中心学校校长,担任小学教学时间,至少相当于一学级时间六分之一,但至多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四、九学级以上之中心学校校长,不得担任教学。
五、级任教员,除兼任一部分校务外,至多担任小学一学级总时间三分之二之教学;专科教员,除兼任一部分校务外,至多担任相当于小学一学级总时间四分之三之教学。
第四条:小学教员遇有左列事项请假时,仍须原薪代课教员之薪给,由校呈请县政府另行支给之。
一、本人婚假,得给假二星期。
二、父母或配偶丧,得给假一个月。
三、女教员生育,得给假二个月。
四、在本县连续服务满十年者,得休假一年。如未休假,得发给双薪一年。
五、在本县连续服务满十五年者,每年给假二星期。
第五条:在未实施修正小学规程内规定小学教员薪给标准时,小学教员得按部分地方津贴小学教员米谷暂行办法,由学校拟具体办法,呈请县政府之核准,得接受儿童家 庭关于食宿之供给。
第六条:现任小学教员,对于常备兵役,其他公共服役,予以缓役或免役。
第七条:小学教员之子女肄业本县中小学者,得按部分小学教员子女入学免费办法,视其服务年限之久,暂分别免缴各项费用如左:
一、小学教员之子女肄业小学者,一律免其学费。
二、小学教员之子女肄业县立中学者,一律免其学费。
三、小学教员之服务满五年者,其子女肄业于县立中学者,免其学费。
四、小学教员服务满十年者,其子女肄业于县立中学者,免去学宿费。
其肄业于他县或他处者,依部分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办法办理之。
第八条:小学教员服务年期长久,成绩优良者,应由本县予以年功和俸。其办法如左:
一、以每三年为一年功级,以国币五元为一年功级之加薪额。
一、小学教员在一校连续服务年期每满一年、功级而成绩尚可者,均晋一级加俸。
三、小学教员非在一校连续服务者,其年功级期间,应较在一校连续服务者,加长一年(即每四年为一级),服务时间有间断者,其年功级期间,应以继续服务之年期计算,不得前后并计。但由教育行政机关调整或因病间断,并未担任其他有给职务者,均仍作在一校连续服务计算。
四、小学教员在某年功级期间,申斥记过等惩戒处分者,应予停止该级之加俸,但在同时期内受嘉奖者,得恢复之。
五、年功加俸与部分小学教员待遇规程新规定之因资格、职务及新教学生数等,晋级支薪同时并行。
六、年功加俸经费,应专列预算呈请教育厅核准及按月与薪给同时发给,如此项经费不足,得事先呈请省府拨款补助。
七、小学教员未经登记核定者,不得以年功加俸。在登记内,应得之年功加俸,得登记核定后补助之。
第九条:小学教员服务成绩优异者,应由本县给予相当奖励。其办法如左:
一、办学有特殊成绩之校长。
一、某部分设施有特殊成绩之教导主任等。
三、教学方法特殊优良之教员。
四、训导方法特别优良之教员。
五、进修特别努力之教员。
六、著有教育方面有价值著作之教员。
七、创作有价值教具、校具之教员。
八、参加全县学科竞赛学级成绩优异之某科担任教员。
九、参加全县运动会或成绩展览会等成绩优异之担任教员。
十、其他有特殊成绩之教员。
上项优良教员之奖励,得引用下列各条:
一、奖金:
甲等五十元,乙等三十元,丙等十元。
由视导人员呈报县政府,转请教育厅核准发给。
二、奖状
分甲、乙、丙三等,由视导人员呈报县政府,转请教育厅审核发给。
三、传令嘉奖
由视导人员呈报县府,转请教育厅审核后,以命令行之。
四、升迁
甲、选拔为地方教育行政人员。
乙、选拔为县中教员。
丙、准予贷款升学。
丁、晋级加薪。
第十条:小学教员服务满五年,具有某种学科之特长,经证明确实者,须得进修及呈报教育厅核准,被聘为初级中学教员,担任其所特长学科之教学。
第十一条:小学教员有左列服务成绩志愿升学,经由本县呈请教育厅核准后,得于其考入学校每人每学期由本县补助五十元,但以五人为限。
一、在一校连续服务满五年者。
二、服务满三年,曾受本规程第九条三奖或著有价值之著作者。
第十二条:小学教员之待遇如此按本规程第二条规定标准十足发给者,得照部分小学教员储金办法实行自由储金。
第十三条:小学教员养老金或抚恤金,依照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抚恤金条例办理。
第十四条:本规程各项待遇之享受,以合于修正小学规程第六十二条及六十四条所规定资格或经核定合格者为限。
第十五条:保国民学校及乡镇中心学校民教部合格教员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通用本规程之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程除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各条,拟自三十一年起实施外,其余各条均自本年起即切实实行。
第十七条:本规程各条所需费用,均按实施年度列入正式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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