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本县男女婚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终身。
官绅、富豪有“大夫小妻,小夫大妻及一夫多妻”。建国后,此类习俗绝迹。
童养媳。民国前较为普遍。父母们迫于生计,将自己未成年的女儿送养婆家,约16~17岁时成亲,俗称“梳头”。今已无。
换亲。男女双方因无力嫁娶,或因男青年有生理缺陷难找配偶,遂以姐妹与另一家互换成亲,有两换者,亦有三换者(甲换乙家,乙换丙家,丙再换甲家)。弟配嫂和哥娶弟媳,丈夫亡故,遂与同宗未婚或已婚丧偶之兄、弟婚配,经长辈说合即成夫妻,俗称“续亲”。娘家一般不予干涉,有“先嫁在父母,后嫁在自己”之说。县南乡一带有“弟配嫂如刀绞;哥娶弟媳,跟上睡去”之俗。亦有姐姐夭亡,未婚妹续嫁姐夫者。
招人。少妇亡夫,不愿守寡和改嫁,即招夫,不改姓。原子女随亡夫姓。还有因丈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妻为赡养其夫,再招一男为夫。称为“招夫养夫”。建国后,后种婚姻基本再无。
招女婿。多因女家无男丁所致。民国时,顶门女婿入赘后即随女家姓,常受族人歧视,故有“上门汉,两年半,三年不走用棍赶”之说。建国后,政府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与女嫁男家一样平等,不再叫“招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