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头会 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群众团体形式。多以自然村为单位,推举村上德高望重者为会长。为保护庄田不受侵害,组织在会乡民通过协商,自立乡规民约,共同信守。通过集会,杀羊行令,互相监督,对违者,通过羊头会按律处罚,以示训戒。每年春季,多行例会,重申约法条文,以鸣警钟。民国初渐废。
社火会 是民间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群众团体。有的以同宗族为单位,也有以自然村或片村为单位的,其规模较大者,由各小一点的单位分别推举头面人物为小会长,组成社火会,推举出大会长,负责办理每个村庄或方位的文娱活动。大会长逐年轮流担任。社火会还牵头组织祀神、赛会等活动。会内多有田地、家什器物等公有财产。
祖会 民间以同宗族人自发组织的氏族团体。推有声望者为族长,负责组织同宗春节祭祖。按丁分发糖果,并处分族人中违犯族规者。
本县各地祖会中,要算蔡氏祖会——“蔡家户”最为完备和典型,其中选有族长1人,经理4人(俗称执事),族役若干人。任族长、经理者,均须有举人、进士等学位,最低不得低于生员。族长和经理选举后,须张榜帖,悬在祠堂门首长达10天,如无人损坏即为有效。族长对违犯族规者,拥有法律之外的处分权。可私设公堂,制有火签和板子等。“蔡家户”族规中有“同姓不婚”之规定。民国四年(1915),东坡上有一寡妇蔡氏,与东堡子蔡某私通,致有身孕,蔡某背着族长秘密与之结亲,被罚一百板子,蔡某跪在祖案前苦苦求饶,经人说情,后改罚唱戏两天。直至蔡氏年逾古稀,人们还叫她“半台戏”。民国二十八年(1939),南社头蔡某丧偶后,续娶蔡氏为妻,亦犯蔡家户族规,被罚唱戏一天。
祖会中拥有地、房、家什器物等公产。此种氏族团体已于建国初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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