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环保机构
本县1978年设环境保护办公室,隶属县基本建设委员会领导,对外挂牌,有3名干部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1984年1月,成立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撤销环境保护办公室,内设环境保护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宣传,监督工业企业治理污染,管理县境一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同年9月,成立宝鸡县环境保护监测站(事业单位,隶属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内设内务、管理、监测3组,负责全县环境质量和工业污染监测,组织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城镇环境。1989年,全站有工作人员14名,其中有中专以上专业技术人员7名;有各种监测设备20台(套)并配环境监测专用车1辆。县境各厂矿单位设有110多名专(兼)职人员,负责单位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节 污染监测
本县位于关中西端,境内山、川、塬、丘皆有,总面积3010平方公里,自古以农业为主,森林覆盖率达33%。据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宝鸡县志》记载,“出城之太平堡不里余为玉涧沟,树木荫郁,清气袭人。”咸丰以来近百年,林木逐年遭到破坏,大面积原始森林退变为次生林,灾害频繁,水土流失日趋严重。
民国二十四年(1935),陇海铁路通车宝鸡后,外地纺织、面粉、机械制造等工业厂家迁来县城(今宝鸡市区)和虢镇,工业废水、废气、废渣(下称“三废”)任意排放,无人过问,造成金、渭、千河水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从五十年代开始,私营、公私合营、集体、国营工业厂矿逐年增多。特别是六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央部属工厂内迁,到1978年全县已有部、省、市、县、乡镇、村办大、中、小工厂1130个。其中,国营16个,集体565个,社队(即今乡镇、村企业)549个。这些企业在建厂时,从选址到建成投产,对环境保护和“三废”处理虽有通盘安排,但因措施不力,投产后工业“三废”排放量逐年增多,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特别是工厂密集的渭、千、金河两岸地区,由于“三废”过量排放,已造成河水变色、农田禾苗及树木枯死等严重现象。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草案)》公布后,县党政领导部门在学习、宣传、贯彻《环保法》同时,依照有关法规,采用征收排污费方法,逐步控制和治理污染。1983年,全县对污染严重的21个工业企业征收排污费10万元。1984年,县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源开始进行调查。从调查的59个重点污染单位统计,平均日排放废水7.1吨,废气583万标立方米,废渣800余吨。是年,对33个单位征收排污费共13.39万元。
1985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技术要求和建档规定,对全县工业污染源作了一次细查,到1986年10月为止,在调查的236个工业企业单位中,部、省、市属单位17个,县属及乡镇村办企业219个,平均年排放各类工业废水2406万吨,废气332767万标立方米,废渣4万吨,工业粉尘2260吨。对宝鸡市磷肥厂、陕西省虢镇氮肥厂、宝鸡酒精厂、东阳造纸厂等23个单位通过调查,逐步建立环境保护档案。两年共取得各类监测数据803个。从调查资料表明,本县污染源主要来自环境化工、建材、印染、造纸、纺织、电子、冶炼、机械和食品加工、酿造等工厂“三废”,重点污染工业企业65个。
1987年,以渭河为主干,对两岸34条二级支流进行勘察,开始进行水体、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监测。至1989年设监测断面35处、监测点38个,取得有效监测数据3916个,初步掌握渭河虢镇段和千河、伐鱼河、同峪河出口水质污染变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