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时,本县设社会科兼管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由县建设科分管。1956年9月,设县工业交通科(后改为局)专管。1964年7月,将县属全民工业移交宝鸡专署后,设县手工业管理局管理集体工业。1967年全民工业管理权收回后,因“文革”动乱,行政机构变化无常,管理极为混乱,1970年复设县工业交通局,1980年11月改名县经济委员会。1985年5月,县经济委员会并入县计划委员会后,设县工业局和手工业联合社,负责县属工业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至今。
建国初期,对私营工业主要采用加工订货、包产包销办法,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按时完成税收任务。并协助企业改进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工会组织,取消封建工头制,逐步推行民主管理和8小时工作制。
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后,本县对公私合营和生产合作社工业,仿效苏联模式,由党委、政府实行直接统管统筹经济管理体制,企业基本无独立经营自主权。
1961年,在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过程中,县委、县人委依照《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对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企业中建立起以厂长为首的全厂生产、行政指挥系统,并建立和健全起各种规章制度,强调企业要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厉行勤俭节约。企业在行政上只能由主管机关管理,不能多头领导。
“文革”动乱开始后,在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被“造反派”组织取而代之,一切规章制度被冠以“关、卡、压”罪名统统加以批判,企业在无章可循无政府状态下由广大职工自发地坚持劳动生产岗位,使企业损失得一抑制。
1975年下半年,中央召开一系列会议,解决工业、农业、交通、科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文件,工业战线形势稍有好转。但又以“右倾翻案风”罪名加以批判,使管理再度陷入混乱。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县政府依据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对县属工业进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工作,恢复国营企业党委(党支部)领导下的企业厂长负责制。国务院《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5个文件下发后,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方针指导下,政府机构简政放权,纠正统得过死、行政干预过多的倾向,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管理和两级(厂部、车间)核算制度,在职工中施行奖勤罚懒经济合同制,扭转了部分企业长期亏损局面。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条例》、《厂长工作条例》和《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施行后,县属工业面貌焕然一新,厂长向工业主管局实行经济承包、车间向厂部经济承包等各种经济承包制,企业出现新局面。连续亏损、濒临停产关闭困境的县农用车辆厂,1984年实行费用包干、任务包干、三七分成的经济包干责任制,1985年工业总产值达235.4万元,销售收入291.76万元,完成利税4.96万元;县农房构件厂,1984年在企业内部推行单项目标承包制,实行定额计件、考核浮动工资制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5.1%,实现利税3.73万元。
1987年,全县有17户县办工业厂家向主管局签订经营承包责任合同书,企业层层落实2735万元总产值和178.3万元利润任务,据县办35个企业年底统计,总产值达到4471万元,比上年增长22.1%,产品销售收入6127万元,比上年增长59%,实现利润684万元,比上年增加43.4%。
1988年初,县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总结对工业企业实行各种经营承包经验基础上,提出企业经营机制改革方案,把企业经营合同承包责任制推向社会,采用公开招标厂长(经理)办法,选贤任能,施行任期3年的经济合同承包责任制,使企业增强了活力,调动了职工积极性,经济效益显著。1988年县办工业总产值达5589万元,比上年增长25%,产品销售收入12771万元,比上年增长11.5%,利税总额达到1487万元,比上年增加14.6%。1989年县办工业产值6773.8万元,比1988年增长21.2%;全年产品销售收入在市场疲软情况下达到9021.5万元,比1988年减少29.5%;利税总额减少为943.1万元,比1988年下降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