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一、婚姻制度 当地流行的婚姻制度有下列几种: 一夫多妻一夫多妻制是旧中国的婚姻制度,昔日的封建帝王、官宦士绅大都妻妾成群。除过妻子是法定配偶外,纳妾几乎不被纳入婚礼程序,甚至等同于上街购买货物,故“妾”在封建大家庭中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妾生的儿子因是庶子,家庭地位不可与嫡子相比,在家产继承方面也没有平等的权利。 一夫一妻旧中国一般百姓大都一夫一妻。建国后,法律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 招夫养夫 指前夫因病不能料理家务或从事劳动,女方可用招夫的形式,再找一个男人入住丈夫家,共同生活。 招赘为了承嗣需要,采取女婿进门的办法,婚后男子成为女家的一员,一般长子或长女姓氏随女方,次子或次女可仍用男方姓氏,意在使女家香火绵延。现在民间仍偶有存在。 童养媳旧时家境贫寒人家养不起女儿,遂将女孩自幼许配男家,待成年后举办婚礼,名叫圆房。建国前,境内童养媳现象比较普遍,贫困地区的少女常被寄卖与人,受到公公、婆婆的不公正待遇。建国后基本绝迹。 冲喜婚或冥婚 旧时当男女订立婚约以后,未到结婚年龄,未婚夫病急,便提前择日迎娶,叫冲喜婚。倘若丈夫死亡,女子终身守寡者,可继承家产,也可以寡妇名义改嫁。倘若未婚时男女中一方死去,生者不忍弃约,就用人或物代表死者嫁娶成婚,叫冥婚。女死男娶叫鬼妻;男死女嫁叫抱主、成主或归门守孝。据文献记载,唐代就出现了这种冥婚现象,今天已经绝迹。 过继婚又叫转房婚。包括叔嫂成婚、兄弟妇婚等,俗称转房。建国前兄死妻归其弟或弟死妻归其兄,尚属多见。现在个别山区家庭为抚养死者遗孤或保证财产不外流的,偶尔也沿此婚习。 二、婚姻形式 包办婚姻一般婚嫁男女未成年时,就由双方父母通过媒妁之言包办订约,待其成年后始行结婚。这种婚姻讲究门当户对,但也有甘攀大户或只求儿婚女嫁的。至今境内山区边远地带包办婚姻仍很普遍。由于互相缺乏了解,或后来一方身体有病,或双方彼此缺少感情,婚后多数都只是凑合度日,真正情投意合者极少,也有因婚变造成恶性事件的。在经济落后地区,因包办婚姻习惯上不许反悔,否则就要赔偿经济损失,家境贫寒者轻易不敢悔婚。 买卖婚姻在缔结婚姻过程中收受较多彩礼,这种婚姻形式比较常见。建国前多以粮、棉、布计价,后以现金或衣料、家具等估计。一些偏远落后山区买卖婚姻仍很盛行。多数地区要求男方馈赠一笔数量可观的礼金,女方多半留作家用,少半陪嫁;也有女方不要聘金,却要求家庭现代化的,或将要来的礼金作为陪嫁品再带回新家的。 抢婚换亲 指采用强制手段抢成婚姻或因家贫需要为孩子交换配偶的婚姻方式。多数情况下,“抢”的时间、地点、对象是双方都知道的。礼泉县局部地区讲究天明前娶妻,可能即是一例。 自由婚恋从20世纪30年代起,境内部分地区推行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的《婚姻条例》,首次提出了男女平等、解放妇女的口号。建国后,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要让男女青年自主择偶、自主结姻,而且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通婚(如姑舅表婚等)、有严重残疾不宜结婚的人不得结婚等。现在自由婚恋已为城乡青年所欢迎,男女双方通过参加社会活动相互熟识,或经过亲朋好友互为介绍,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的婚姻已习以为常。 公开征婚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出现以广告形式征婚或到婚姻介绍所登记择偶现象。多为晚婚、再婚或老龄婚姻者采用,也有因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缔缘的适龄青年参与。 三、婚姻条件 经济条件男婚女嫁,一般多为男方家中花钱操办。女方择偶时,对男方家境生活、工作环境、个人条件均有所考虑。六七十年代,武功一带女性择偶兴趣是:“一工二干三教员,宁死不跟庄稼汉”。“文化大革命”中,干部频频下放农村劳动,一些女性又对干部产生了恐惧心理,故当时民间有这样的说法: 挑个干部怕下放,挑个军人怕打仗, 挑个教员不理想,挑个工人最稳当。 许多地方受贫困条件制约,女性对男方家庭环境、个人条件的要求近乎苛刻,如武功河道乡流行过的歌谣唱道: 一套家具要新,二老归天要早, 三转一响带咔嚓,四季衣服要挺, 五官端正要美,六亲不认要狠, 七十元工资要稳,八面玲珑要滑, 酒(九)烟齐戒要省,十分听话要顺。 显然婚姻活动同经济状况有密切关系。 年龄条件从年龄角度来看,习惯上强调男大女小。民谣云:“宁叫男大十,不叫女大一。”根据境内发现唐碑记载,唐代女性的婚龄较小。渭城区底张湾出土的景云元年(701)唐《万泉县主薛氏墓志铭》称:薛氏“年十一,有行于豆卢(兴祚)”。薛氏为太平公主次女,武则天外孙女。景云元年(710)死时,才24岁。又乾陵出土的《大唐永泰公主墓志铭序》云:“(公主)以大足六年(710)九月四日薨,春秋十有七。”永泰公主为唐中宗第七个女儿,久视元年(700)嫁给武则天娘家侄武延基时,年仅16岁。其时崇尚早婚早育,以晚婚晚育为耻。同时,在包办婚姻时代,富裕人家为了早日传宗接代,在男孩幼年时就娶个大媳妇,既当保姆又当妻子。这就是民谣中“女大三,抱金砖”的说法。永寿县民间歌谣唱道: 十七岁姐七岁郎,夜夜睡觉抱上床。 说他夫来年岁小,说他儿来不叫娘。 等到郎大姐已老,待到花开叶已黄。 这是对大妻小夫制的一种控诉。建国后,这种婚俗已被明令废除。 四、结婚礼仪 古代婚姻讲究“六礼”,六礼告成,方可结婚。建国以后,移风易俗,逐渐兴起集体婚礼。如《咸阳报》1991年元月21日载:兴平县丰仪村21对新婚夫妇举办集体婚礼。由该村党支部书记宣布结婚证书,新婚夫妇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尊老敬老协议书、计划生育保证书,拜访了村里的老寿星、五保户和五好家庭,参观了村办企业,共栽了同心树。集体婚礼可节约开销,有利于新婚家庭互敬互爱,相互学习。 境内婚礼由来已久。从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己恋爱、自由婚配。其基本礼仪,约有下列若干方面: 送礼向来男女婚嫁,皆讲究赠送彩礼。当男女到婚龄时,先是嘱托亲朋好友瞅对象,选准后请媒人牵线搭桥。旧时讲究先背见,后会面(叫看屋里),通过互赠礼物,确定婚约。双方彼此同意的,就互送见面礼,反之女方饭也不吃,就起身告辞。事成之后,由媒人与双方约定购买衣料,女方亲友陪伴选料,男方掏钱。同时也要给男方买四色彩礼,不拘文具、衣物或鞋帽、日用品,各取所需。此间媒妁之言非常重要,当地人常说:“是媒不是媒,要跑七八回。”民间歌谣中,对媒人有褒有贬。淳化县流行的《谢媒歌》唱道: 养儿养得满院红,媒人今日把事成。 百客百主吃过饭,把你红爷都赞念。 一辈媒人三辈恩,迟早到家看成客。 而三原民间诗人谢茂公作《秀女结婚》中却说: 贼媒人,把媒说,他到两头图吃喝。 进馆子,吃啥家,先吃八宝甜盘子, 后吃酥肉肘子炸丸子。…… 过去媒人主要是对属相、送庚帖、论八字、定彩礼。男女青年往往“口袋买猫,命由天定”,对媒人的依赖性很强。现在多数情况下媒人只能起牵线作用,男女双方完全可以自主择偶。 订婚也叫订亲。旧时有些人家在儿女幼年时,便指认订亲。现在一般都待年届婚龄时,先行订婚,便于互相了解,互相往来。遇到四时八节,男方均要带礼去女家追节,而男方家中有事,女方也要过门帮忙,待双方觉得时机成熟时,可择日举办订婚礼仪。一般由男方家中备办几桌酒席,专请自家舅、姑、姐、姨等重要亲戚来贺,女方由媒人和婶婶、嫂嫂、父母亲陪同来做客。吃完酒席后,男方当面送礼,礼品多为先期约定购买的衣物之类。有的也送红封封,内装一定数量的现金,具体数额可提前约定,也可随意给付。媒人坐首席,被款待为上宾。近年来,订婚礼仪日趋常规化,其重要性似不亚于结婚礼仪。 备嫁过去女方嫁妆包括衣服、被褥、床单、枕头、包袱、门帘、面盆、茶具和餐具等物。有些物品由姑娘自制,有些物品可由亲戚添箱,也可由男方约买。一般情况下,男方提供嫁妆,由女方配齐。民间还有“亮嫁妆”习俗,让亲友知道哪些礼品是谁提供的。至于嫁妆数量,根据双方家庭经济条件商定,也有女方单独出资筹备的。男方为筹办婚礼开销和嫁妆开支,有时要负债备礼。80年代三原县一带流行的结婚条件: 一套家具要组合的,电视机要彩色的, 录音机要双卡的,洗衣机要双缸的, 电风扇要豪华的,电冰箱要双开的。 同时,男方还要缝制被服,准备住室设施。永寿县讲究缝被时四角装上核桃、红枣,缝制人边缝边唱吉祥歌: 双双核桃双双枣,双双娃娃满院跑。 请媒女家先一天办席,俗称上门筵席,请媒待客。上门筵席当日中午,俗称换服。办酒席时,男家派其姐丈或其他合适人选前往送娶单,与新人开脸等物。永寿一带称为迎女。迎女之人须待开脸完后方可离开,以恐开脸之物不全。同时上午还要派人送衣柜,内装大红礼服,俗称送柜子。中午新娘要修眉整容,捋去汗毛短发,整装待嫁,俗称开脸。而存在于永寿东北一带迎亲仪式中,规定先一天男方要派人携带女方所需陪嫁礼品前往女家,再逮上一只公鸡或母鸡,一条鸡腿上要用红线绑1—2元或5—10元人民币不等。到女方家中解开后,女家还要添上同样数量的价钱,绑在鸡的另一只腿上。迎女的男人当天不必回男方家中,次日才同嫁车返回。迎娶的人到女家后,女方端出三碟馍,每人须将碟中顶部馍抓取收存,俗称抓顶,取意带回儿女。抓顶毕,女家摆出九碗全席。但席中饭菜不能吃,要全部收好准备带走,主人家要另外摆上一桌饭菜才动筷头。
[1] [2] [3] 下一页
编辑:秦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