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鸦片烟毒 自清道光十八年(1883)流毒传入凤翔。咸丰十年(1860)凤翔开征土药税(即对县内鸦片烟征税)。 民国时期,鸦片烟毒在凤翔已泛滥成灾。民国22年(1933)凤翔城内有鸦片商店四、五十家,市民吸食者占十分之四。 民国25年(1936),周楚材奉陕西省国民政府命令,出任凤翔检举禁政委员,查禁鸦片。同年8月29日在东湖树立林文忠公像碑一通,正面镌刻林文忠公画像,碑阴刻林则徐遗教。 民国26年(1937)禁烟趋于高潮,省政府下令禁种、禁售、禁吸。县成立戒烟所,收集瘾民服药戒瘾。 民国28年(1939),凤翔县长蒋复初奉省令成立戒烟科,专司戒烟事宜,提出:“戒烟与抗日并重”等口号,在社会广泛宣传吸毒危害,东湖画有戒烟壁画,“易凤社”编戒烟快板演唱等。但由于积弊日深,加之地主豪绅、官吏、恶霸土匪和社会游痞分子竟然以此为快乐普遍吸食,并组织贩运,从中谋利。城关、陈村、柳林、彪角等集镇官匪奸商勾结制造,贩运烟毒(白面)集团猖獗。禁种鸦片基本办到,吸毒瘾民仍然很多。民国32年(1944),县法院受理烟案43起。34年(1945)纪念“六·三”禁烟日,一次查获吸烟者51人。35年(1946),国民党政府数次公开枪杀走私贩毒者16人,仍禁而不止。 解放初,贩运、吸食鸦片者仍然不少。据1950年不完全统计,城关共有工商业者727户,贩卖烟毒者竟有301户,占40.13%。农村个别偏僻山区仍有偷种鸦片者。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1951年2月16日,西北军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禁烟禁毒工作的指示》,中共凤翔县委、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镇反”、“三反”、“五反”运动,在全县范围内禁烟禁毒。1951年10月10日在县体育场召开公判大会,处理17名大量贩运、种植大烟的犯罪分子,当众焚烧大烟8千两,烟具1千多付。并根据惩办与改造相结合的禁烟禁毒方针,向全县人民发出《关于坚决制止烟毒活动的通告》。瘾民14317名前来登记,订立保证,不再吸食。两次公捕烟毒犯罪分子198人。并按“分散自戒为主、集中施戒为辅”的原则,对5205名吸食者分期分批集中县城戒烟所隔离治疗,并给分散自行施戒者免费发给戒瘾药丸,以辅施戒。同时,对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勾结烟贩或吸食毒品、收受贿赂、放纵烟犯者进行严肃惩处。1952年8月烟毒危害基本消除。 赌博 解放前,县内官吏、豪绅巨商、公职人员常聚赌以“增进友谊”,笼络关系。城乡无业游民中的赌头、赌棍摆设“场合”,抽头为业。群众中亦有幸侥谋取意外之财者,常聚赌、参赌,时有倾家荡产者。赌博的方式有:打麻将、玩纸牌、推牌九、掷骰子,开宝盒等,前三种参赌者较多,后二者赌注更大。解放后,政府明令禁赌,赌博者不多见。 乞丐 民国时期村镇有不少乞丐,凤翔城内为乞丐集中之地。他们居于破庙、砖瓦窑、街道屋檐或城壕窑洞等处。久为乞丐,内部有如帮会组织,丐头(叫化头儿)管辖一方乞丐,或出谋划策“吃大户”、偷窃,或组织在乞丐中济老扶病。丐头并不行乞,仍然饱食。民国9年(1920)2月,郭坚踞凤翔,疑乞丐偷盗为其妾杨玉梅修墓之物,下令执法队捕杀乞丐,被杀者70余人。至此,城内乞丐即少,乡下人进城亦洁衣整装,恐误为偷盗乞丐。解放后,人民政府在短时间内安置了乞丐。现间或有零星乞丐,多为精神病患者。 盗匪 民国时期,凤翔匪患较多,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土匪有武装股匪、散匪、残匪等。据镇反时统计有严重罪恶的惯匪364名。抢劫的方式有:打家劫舍、拦路抢劫,尤以在通津要道隐蔽之处抢劫过往客商者为甚。如北山老爷岭等处常为土匪拦路抢夺驮骡运输钱物之处所。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时期,有过“绑票”等敲诈富户者。国民党政府也曾多次组织保安团队等地方武装进行捕捉,但多与惯匪勾结,兵马未动,土匪即闻风逃遁。且有明官暗匪者,民国34年(1945),柳林三家店杜家,深夜盗匪入室,被杜某击毙三人。被击毙者实为灵洪乡乡丁班长张某和兵丁。解放后,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依法处决明官暗匪的国民党县政府自卫团大队长杨德保。并在镇反中先后依法惩处惯匪、匪首348人,匪患基本消除。 守贞、守节 清代前,年青女子未嫁或已嫁丧偶不嫁者受到褒扬,立贞节牌坊。清乾隆时《凤翔县志》中,列贞女节妇200多名。辛亥革命以后妇女逐步得到解放,末婚丧偶的贞女已不再见,丧夫的节妇逐渐减少。解放后,青年妇女丧偶不嫁者甚少。 缠足、蓄发 缠足在清代之前甚为流行,不缠足的姑娘被称之为“大脚片”,受人歧视和嘲讽,择偶甚难。民国初,凤翔成立“天足会”,凡未缠足者为入会条件,妇女响应者甚多。到民国20年,缠足陋习已很少见。男子仍有蓄发辫者,后渐留齐领短发,解放后已不多见。
编辑:秦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