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九年(1883),孝义厅共6149户,22724人。时有房屋18447间。其中瓦房8301间,占房屋总面积44.99%;草房8466间,占房屋总面积45.89%;石板房1680间,占房屋总面积9.1%。另有317户,1131人居住于茅庵、石洞中。 民国33年(1944),全县6401户,26819人。时有房屋26265间,其中瓦房9351间,占房屋总面积35.6%;草房8751间,占房屋总面积33.31%;石板房8163间,占房屋总面积31.07%。另有328户居住于茅庵、石洞中。 1992年全县37702户,156823人。时有房屋143094间,其中楼房14160间,占房屋总面积的9.9%;瓦房125847间,占房屋总面积87.95%;草房1231间,占房屋总面积0.86%;石板房1856间,占房屋总面积的1.29%。住茅庵、石洞的现象彻底消除。 1982年陕西省规定村镇建筑用地暂定为人均0.1~0.12亩,柞水因土地面积少,执行人均0.1亩。 一、民房类型、结构及分布 草房 以土墙为主,明代以前多用木料垒夹为墙。屋顶呈“人”字形,每间横置五道或七道檩,竖置8~12根木椽,木椽上顺置稻草或野茅草,用葛藤或草绳捆缚于木椽上。若干年后草腐,即扒掉重新覆盖。其工速费省,但外观不美,若遇大风,屋顶有被揭之危。古代和民国时期县境为多,各地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减少,至1992年只在深山僻野中保留少量。 石板房 一律为土墙,屋顶呈“人”字形。每间横置七道或九道檩,竖置12~15根木椽,上覆以石板。石板薄厚、大小不一,但必须使上一页下沿放在下一页上沿上,以避雨水入房。县境马家台、穆家庄、瓦房口、张家坪、肖台、皂河、铁佛、石瓮等乡产石板,古代和民国时期民房多用石板盖顶,以降低建房费用。但外形不美,且有透风之弊,冬季屋内寒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板房渐次减少。 瓦房 多为土墙,少数为砖墙,屋顶呈“人”字形。每间横置5~7根檩,竖置12~15根木椽。木椽上铺2厘米厚的板子,用小铁钉钉于木椽上。板上铺3~4厘米厚的泥浆,泥浆上面覆瓦,瓦量不等,每间房少则5000页,多则8000页。上瓦下沿必须放置于下瓦上沿上,使雨水沿瓦沟而下。 瓦以页瓦(土瓦)为主,1960年以后少数农户用机瓦。页瓦多系手工制作和烧制,其工序是先将上等的黄粘土合成泥,踩踏均匀,用瓦模做成瓦坯,每坯为4页,每页长20~22厘米,下宽14~15厘米,上宽13.5~14厘米。瓦坯晒干后,断分为页瓦,再入窑煅烧。一般五昼夜即成熟瓦。 机瓦均由机瓦厂制作,其正面为平板,中有小沟槽,背面有上下左右衔接的挂钉,面积较页瓦大,一页机瓦的覆盖面,相当页瓦的8倍。 古代和民国时期县境房屋建筑密集的村庄,每座房两边大都在“人”字形下部筑有风火墙与屋脊齐平,以防邻房失火蔓延。富户人家有用覆沟瓦,即在两瓦接触的缝隙上再覆一沟瓦,以防大暴雨瓦沟水由缝隙流入屋内。还有在屋脊上塑“脊兽”或花朵,以示美观。建筑规模多为四合院。即上堂屋为3~5间,两边各建2~3间厢房,前有门楼,中间的空间地带称“天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因人口增多,民房建筑日增,一般不建“风火墙”,不采用覆沟瓦,亦很少建“四合院”。 楼房 1980年以后逐步在农村兴起。因农民生活有所改善,加之可建筑土地面积少,故向空间发展。均为砖木结构,多为三层三间,并有围墙、庭院。少数为两层四间。经济优裕人家对正面墙壁用瓷砖贴面,以示美观。1983年统计,农村建楼房45幢,1167间,面积174600平方米。1992年发展至375幢,14160间,面积42.483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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