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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妾:纳妾之俗,自古有之,俗称“娶小老婆”,常见于官场、军官、绅士、商贾、粮户(大地主)之家。有的一夫数妾,男女年龄一般相差悬殊。纳妾目的各异,有以前妻不生育,为承嗣而娶;有的喜新厌旧,玩弄女性。此俗建国后革除。 二、童养媳、童婚:童养媳和童婚,多见于农村,是由父母主宰儿女成家的封建婚姻陋习。贫寒家常因饥寒所迫,将幼女给男家收养;也有男家因使用廉价劳力,常营养贫家幼女,长大即给“梳头”(结婚)。凡“童养媳”的处境,一般多受虐待,又因年龄相差较大,双方没有爱情,夫妻关系不睦,故有私奔、自杀等情。建国后此俗废止。 三、缠足:妇女缠足在封建社会沿袭千年,城乡皆然。女子从六、七岁起,被母亲强迫缠足,由于疼痛难忍,受尽打骂与折磨,因此说:“小脚是眼泪换来的”。日久脚骨畸形、尖小,步履艰难,婚后终生依附丈夫,备受歧视与虐待。民国二十一年(1932)本县提倡放足,政府明令禁止缠足,在县城及交通沿线集镇率先废止,逐渐扩及边远山区。但少数家庭仍不开化,直到抗日战争开始后,逐渐禁绝。 四、招夫养夫:边远山区有少数妇女,因其夫残疾丧失劳力或过份懦弱以及没有生殖能力,为了解决其生活困难或继嗣,便另招一夫同居,谓之“招夫养夫”。招夫之后,“养夫”(原丈夫)即成依附,常遭歧视和虐待,“招夫”居支配地位。此俗虽不多见,却极鄙陋野蛮。另外,旧时农村有因经济条件所限,无力娶亲者,双方以女互换,称为“换亲”,往往发生悲剧,至今边远山区尚有残存。 五、吸食鸦片:鸦片是在清道光、咸丰年间传入县境。先是官府、士绅、商贾吸食,逐年遍及城乡。吸烟成瘾后,每日必不可少,形成昼夜颠倒,体质羸弱,骨瘦如柴,富者倾家荡产,贫者卖妻鬻子,当时有楹联以记其事:“竹木吸净祖宗业,钢钎挑断子孙绝”,横额“大加一”,可见其危害程度。卖鸦片为业者,有“一道烟馆”,在门口挂帘谓“一品清香”、“闻香下马”。有设摊零售,卖稀烟、卖棒子(干烟)。当时流传口头语“太阳下山,烟鬼乱钻,打的打油,倒的倒烟。”除零售外,有专卖大批“烟土”的行店,称“土行”,专业内外销运。不仅有零、趸售者,且有种植罂粟者。当时土地庙门前的楹联有:“你敬我香蜡纸火龙凤鞭,我赐你酒色财气鸦片烟”。 民国二十六年后,政府明令禁烟,取缔“土行”,禁止柙植,关闭“一道烟馆”。在鲁班巷内设立“戒烟院”,强迫烟民戒烟。此后贩卖、吸食者一经查获,严加惩处直到判处死刑。煞住了平民吸烟风,但难煞城乡官僚士绅、土豪恶霸,在边远山区亦有偷吸者。建国后,种植和吸食鸦片之恶习才真正禁绝。 六、赌博:赌博之风,由来已久,赌具有扑克(称为端盘子)、麻将、牌九(骨牌)、页子(纸页子)、骰子、摇宝等。赌注之大达数百金,小者数十文。旧时官绅、富商以赌为乐,民间亦有。社会上有以赌为业者,有招集他人赌博自己抽头营利者。对赌徒贬称“骷髅子”(形容像鬼),专门追逐赌场赌钱为业,羸者发财挥霍,输者倾家荡产,甚至走上自杀、盗窃的邪路。政府虽明令禁赌,但禁而不绝,从官场到民间聚赌习以为常。建国后基本禁绝,近年暗赌抬头,影响社会安定。 七、娼妓:娼妓是腐朽的封建社会产物,伤风败俗之陋习,在本县旧时多属暗娼,有因家庭生活无着沦入娼门,有遭恶棍胁迫被逼下水。抗日战争爆发后,我国东南半壁河山陷落,大批难民流入本县。民国二十七年(1938)始有以卖淫为业者,称为“班子”、“窑子”,县城内约有十多家,多者约二十名,少者三、四名。有卖身卖艺者(舞台上花旦、小生、青衣),有纯粹卖身者。民国三十年(1941)至三十五年(1946)出入妓院多系军人、商贾、职员等,也有流氓无产者。三十六年(1947)后逐渐萧条。建国后被取缔。 八、烧胎与叫魂:旧时人有小病或消化不良,或伤风感冒,不延医诊治,往往迷信鬼神,以为“碰上鬼吓掉魂”,或“投胎入家”,故有“烧胎”“叫魂”,企求患者康复的陋习。其做法是:让患者向某方向百步外烧纸钱,然后转身直前,不得回顾,归家亦用背手关门。再将患者头发、脚、手指甲与桐油合在一起,以铁锅在火上熬,并口中念念有词,同时由患者父母在外呼喊,一呼,一应。“××(直呼患者名)回来!回来!回来了回来了!”这一来算是好了。如投了他家胎,也算烧掉了胎。这是自欺欺人求得心理上安慰的迷信活动。抗日战争初期已基本停止。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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