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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令上的”属奏唢呐、打响器的吹鼓手,为婚娶、丧葬者奏乐的特种行业,封建社会历久不衰,建国后农村仍存。 二、讼棍:熟悉衙门司法程序,替人代打官司,从中收取劳金。民国二十几年,有“缮状生”出现,专门代写诉讼状或答辩词,收取代笔费。三十几年为“律师事务所”代替。建国后,除1958年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外,律师职业得到法律承认。 三、高利贷者:多系手中有些活钱而靠放债为业者。利率有“大加一”、“大加二”(月利率百分之十或二十),也有“印子钱”,如借钱五十元,每月按30日计,每日还二元,一月还清。因利率高,故称“孤老利”,贫者颇受其累。建国后,消灭封建剥削,此俗废止。 四、肩挑小贩:手头本钱不多,每日挑担走乡串村,收购干、鲜水果、鸡蛋及其他农副产品,贱买贵卖,从中捞取蝇头小利,维持生计,俗称“接买”。“左”倾思想盛行期间,禁止农副产品上市,小贩受到限制,贬称“二道贩子”。1978年后,小贩业日趋活跃。 五、典当铺,简称“当铺”。困难者以衣物、器具、贵重物件向当铺抵押借债,其价低廉,值一百当五十,赎取时付给本息,收回原物。民国十几年盛行,后逐渐衰落消迹。 六、租赁:旧有以租赁为生计者,于红白喜事出赁婚装、孝服、轿子、棺罩、被子、大宗酬客宴席餐具等。建国后,民间尚有少量出租被子、餐具等生活资料的人;服务行业也有租赁日用品以方便旅客。 七、乞丐:多系无依无靠及病疾人,有的是失业游民,但也有好吃懒做者,靠行乞度日。旧社会乞丐间也有一定规矩,只能乞食,不能绺窃、偷盗。乞群中各有乞帮,头领由众公推,受其管辖。夜宿有定所,以养济院(今县建司附近)、慈惠巷、雷神殿为多。建国后,乞丐多已收容安置,但仍偶有少数行乞人。 八、迷信职业者:有“阴阳先生”看风水,“测字算卦先生”凭天干、地支,给人“算命”、看“八字”合婚,端公装神弄鬼等封建迷信活动,骗财谋生,为旧时三教九流中的公开行业。建国后此俗废止。近年有少数测字、看相、算命者设摊于僻巷,活动于乡间。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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