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式婚姻 建国前,洛南县实行的是以一夫一妻为代表的个体婚姻。其特点是包办强迫,索要财礼,门当户对。常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男家以金钱、礼物托媒交付女家,作为聘礼或聘金,女家接受即为定亲,后即择吉日迎娶。富绅豪门可以一夫多妻,还有抢婚、养媳、典妻。每遇灾荒之年,富者乘穷人之危,一餐易一妻,升米得一婢。致使富人娶妻纳妾,强行霸占凌辱妇女。贫寒人家则衣食无着,有的卖女为人作妾,有的无力成婚,只得以姊妹交换为妻,谓之“姊妹换妻”或“小姑换嫂”。有的竟终生不能成婚。根据民国36年(1947)洛南县婚姻状况统计,全县在婚年龄人口共134665人,(男69988人,女64677人),除有配偶102617人和丧偶17172人、离婚18人外,未婚男女竟达14858人(其中男10303人,女4555人),占总在婚年龄人口数的11%。受早结婚,早得子旧传统的影响,一般男女多于十六七岁即行结婚。部分富贵人家子弟,也有十三四岁结婚的。 新婚姻制度 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女子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婚姻制度。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买卖婚姻逐步废除,结婚年龄普遍推迟。五十年代实行男20岁,女18岁始准结婚。七十年代普遍要求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方可结婚。八十年代后,男22周岁,女20周岁方可结婚,平均结婚年龄男为23周岁,女为20.8周岁。建国40多年来,由于洛南人口不断增长,初婚男女不断增加,1979年为2520对,1980年为2679对;1981年4239对。夫妻多系自由恋爱,结成伉俪。但因传统势力影响,包办买卖婚姻仍未彻底根除。从1978年12月至1979年元月,洛南县开展了以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家庭问题的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婚姻自主,鼓励适当晚婚,提倡勤俭办婚事,实行计划生育,发扬尊老爱幼传统,使借婚敛财、贩卖妇女现象得以减少。但实际上仍有过分追求财物、家具和喜事大办的不良倾向。 婚姻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离婚,双方必须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经审查合格者发给结婚证或离婚证。审查内容包括结婚、离婚是否合法,以保障婚姻自由,同时使适龄青年正确对待婚姻问题。洛南县婚姻登记初由区公所办理,1955年由乡政府登记。据民政局资料统计:准予结婚者1978年至1982年,平均每年为3531对,1984年至1988年平均每年为3138对。1988年至1994年共结婚15620对,年均3130对。1978年至1987年九年内,每年平均复婚19对。1989年至1994年,共复婚76对,年均13对。夫妻双方要求离婚首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或经司法机关调解,调解无效方可判决离婚。自1979年至1987年,9年内共有459对离婚,平均每年离婚51对。1988年至1994年,共离婚308对,年均34对。离婚原因主要是感情破裂,而一方受虐待者则较少。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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