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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是旧时代压迫、约束妇女的恶俗,据传始于南唐李后主或南齐东昏侯宫中,米脂古代汉胡杂处,人民豪放不羁,元代以前无此陋俗,清代最为盛行。 女儿五六岁时,母亲即用长布条缠束双足。当时女子大脚视为“家教不严”、“缺少规矩”,婚嫁时尤其受人指戳挑剔。因此家长不惜打骂,逼女就范。缠足妇女站立不稳,行动困难。农家女子缠足稍轻,或有不缠者。 清康熙三年(1664),有诏禁缠足,七年(1668)又罢此禁。辛亥革命后,全国号召放足,本县一时难行。民国8年(1919),高佩兰从北京读书后返回米脂,在一些开明绅士支持下办女校,成立“天足会”,揭露缠足危害,号召女子反抗缠足。城市缠足妇女逐渐减少,但农村依然如故。民国16年(1927)缠足者1.55万人,县政府颁令禁止缠足,以行政手段改变这一陋俗,仍有个别地方禁而不止。抗战期间,通过民主运动广泛宣传,彻底取缔缠足。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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