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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婚俗,历代变革,各地有异,礼仪称谓不一,但古风依存。清末、民国时期,婚仪五礼,大荔曰“仰媒、问帖、换帖、纳采、迎娶”;朝邑曰“吃面、照帖、发脚、送亲、迎亲”。 在构成婚姻上,男女双方没有自主权,依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看的是“生辰八字”是否克犯;论的是“身世家产,门当户对”;讲的是“财礼多少,绫罗绸缎”。 建国后,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制度,颁布婚姻法,男女婚姻趋向自由,婚姻习俗逐步改革变化。 一、订婚 建国前,形成婚约要经过婚姻“五礼”的前“三礼”过程。原大荔、朝邑习俗小异大同。大荔,男女两方互换庚帖后,男方即仰媒人带“龙凤呈祥”帖去女方家说合,如允,用“状元及第”帖换之。后,媒人登女方家征求彩礼份额。清末,一份礼白银二十四两。民国,一份礼银元二十四枚。彩礼有一份、二份,甚者更多。男家愈贫,礼银愈重。此外还有衣料、被褥、首饰、丝线等。男方家备齐彩礼,择选吉日“纳采”。朝邑习俗,定亲之始,先讲礼银(间有不讲者),媒人说合,约期带礼银、棉花、布及莲子至女家作揖“吃面”。女家以彩线、夫妇花袜、肚荷包回复男家,其亲乃定。第二次礼是男家备帖问亲。媒人将帖及衣裙、金钱、祀先礼物送至女家,女家具帖允亲,将枕巾、小儿系戴物及祀先礼物付媒人至男家,名曰“照帖”。间有用庚帖者。 建国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封建婚姻制破除,男女婚姻得到解放,婚姻趋向自由、自主。现行订婚习俗,包括暗里见面、正式见面、看屋里、照像四个程序。先暗里见面,经过了解酝酿,双方同意后,经介绍人同双方家长议定正式见面时间。双方谈话后,再择日“看屋里”,没有意见时,即择定日期,举行订婚仪式,亦称“照像”。“照像”这天,男女双方约请亲朋,由男方设宴款待宾客。女方带的礼品有枕头、手巾、袜子等。男方家回几件衣料,并买些水果糖赠给女方,让其馈赠亲朋巷院。 二、结婚 结婚,男方叫迎亲、迎娶,女方叫嫁女或出嫁。清末、民国时期,婚龄,男女一般16岁左右。因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原因,富者多系婿小妇大且早婚,贫者多系婿大妇小且晚婚,嫁娶之俗繁略不一。在婚姻构成上除正常情况外,另有童养媳、招赘、腹婚(未生订婚)、鬼婚(男女死后以死尸或招魂成婚)以及纳妾、续弦(妻死重娶)等。 婚娶,旧时概之为:吃戴花面、祀先、轿迎、加冠、亲迎、拜雁、合卺、宴宾,婚后有请帖、拜人。整个结婚活动延续七八天。 结婚前一天,婚男去外婆家吃“戴花面”。外婆家给外甥赠“插花”(用金箔做的)。结婚当天早晨,男方家三辈几人偕同“迎姑娃”,带祭品,至女方家行“祀先礼”后,新娘即梳妆冠戴。男方抬花轿,偕媒人、乐人至女方迎亲。轿至门前,新娘“拜祖”、“拜家”后,姑嫂扶着新娘踩红绸乘轿。轿至男方家门首后,先行“加冠礼”,再行“告庙礼”和“家礼”。礼毕,女方扶姑嫂,迎扶新娘出轿,踩红绸徐徐而行。进门后,新郎新妇先行“拜雁礼”。俗称“拜堂”。再行“庙见礼”,拜祖先、拜家长,互拜,入洞房,后,新婚夫妇交杯换花。在宴待宾客席前“谢媒”,整个婚礼结束。 结婚当晚和后两晚,青年们还要在洞房“闹房”,俗称“耍媳妇”。次日,新郎新妇进行“拜巷院”。 婚后第三天,岳父家宴请女婿。三天过后,新夫妇去主要亲戚家看望,俗称“拜人”。第六天娘家来人叫女儿回娘家,俗称“住十”。 建国后,婚俗不断改革,趋向文明、健康。早婚、纳妾、童养媳、腹婚等已被禁止。“拜祖”、“冲喜”、“求子”、“坐金砖”、“拜巷院”等已经消失。坐轿改为坐汽车。磕头改行鞠躬礼。婚礼,一般为奏乐,宣读结婚证书,新婚夫妇换花,以及向家长、亲朋致敬等。结婚宴席仍较为丰盛,陪嫁物质高量增。近年,有的实行“旅游结婚”。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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