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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男女婚配,讲究门当户对,皆执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实行包办买卖。一般家庭,男女十五六岁,父母、媒人互相穿说,请先生“合宫”,大相相合,才可定婚、结婚。富家男子十一二岁即结婚,多小于女方五六岁,故戏称“小女婿”;穷苦之家男子多大于女方十四五岁,故有“小媳妇”之称。 定婚、完婚均行聘礼,亦称“彩礼”。清末民初,一份彩礼白银24两,穷家24个银元。民国中期改行法币,一份240元。抗日战争爆发后,货币贬值,改为小麦,一般按女方年龄计算,一岁一石麦(约150公斤)。另外还有棉花10斤、土布5丈。直至建国后《婚姻法》颌布,此俗才基本禁止。至今仍有人把女儿定婚叫“卖女”。 定婚、完婚程序按“六礼”进行。一曰“纳彩”,即由媒人代表男方向女方家长献礼求婚;二曰“问名”,即双方将生年八字写成庚贴交换,以卜是否“合宫”;三曰“纳吉”,即经合宫,双方定婚,俗称“吃馄饨”、“带耳坠”;四曰“纳征”,交付彩礼,俗称“行礼”;五曰“请期”,即通过媒人议定迎娶日期;六曰“迎亲”,即迎娶。 一般迎娶日期定后,女家忙于备嫁妆,亲友送“添箱”(礼物)。男家油、漆、裱、画,布置洞房,筹办迎娶事宜;新郎轮流去舅、姑、姨家吃饭,名曰“洗花道”。 迎娶之日,新娘头戴凤冠,身着玉带锦袍,披霞帔,系绣花红裙,脚穿绣鞋(因合阳古时出过太姒娘娘),坐花轿。新娘一到,新郎头戴礼帽,身穿长袍、马褂,披双红绸,插花背镜,腰系黄绸节子,脚蹬平底靴,在爆竹声中向新娘花轿作三个揖,称“迎轿”。然后,撒花豆,拜花堂(新郎、新娘拜天地、父母,夫妻对拜),入洞房,撂果子,入席吃饭。 入夜,洞房花烛,乡里贺客纷至,新郎新娘给贺客看酒、行礼。青年友好行令、猜谜、耍房,至深夜方散。 翌晨,新妇被“梳头”者请去。饭后送回,到主房拜祖宗,认大小(长幼),进灶房切“试刀面”;出门拜“自家屋”(即拜同族同宗)。第三天送新妇回娘家“住十”(古时住十天,现时只住三天)。男方接新娘回家称“叫十”。 贫穷之家,一切从简,定婚时媒人只拿一对头花、一对耳坠,吃个馄饨饭即可。更穷者,择一良辰吉日将未成年女方接到男家,曰“小送”或叫“童养媳”。待年满十六,挽一圆形发髻,曰“上头”,吃顿馄饨,即为结婚。新妇在家中地位最低,禁规最多,东北乡一带称其为“囚子”。 建国后,贯彻《婚姻法》,废除“童养媳”与包办买卖婚姻,实行男女双方见面谈话,在互相了解的基础上许婚;女去男家“相家道”,扯衣服,定婚;结婚去乡一级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择日迎娶。“彩礼”犹存。“文化大革命”中一度废除婚礼旧俗,禁设筵席,茶话待客;嫁妆从俭,时兴陪送毛主席著作和铁锨、锄头等劳动工具。近年开始时兴陪高档家具及彩电、洗衣机等。少数人家男女婚嫁讲排场、搞攀比,铺张浪费之严重,令人瞠目咋舌。 自由恋爱已经普遍,但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主及男女轻率许婚、结婚、离婚者,时有发生。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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