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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以前,妇女受封建礼教束缚,夫死不能再嫁,须在家守节,即所谓“一女不嫁二男”。历代统治者极力宣扬封建礼教,在户县树立了不少“节妇”、“烈妇”典型,使很多少妇终身寡居,遭受虐待,没有人身自由,备尝人间辛酸。 辛亥革命后,偶有寡妇改嫁,但诸多关卡,层层阻挠,实为难事。届时,婆家贪图重利,娘家又常索取财礼,两家纳礼有的至数千旧币之多。一般中等人家,竭尽终年收入,不足娶一寡妇。村中也因陋习索财,多方阻滞。当事人先要给村中的“官人”交“官项钱”,求其不要滋事。待娶时,车黄昏进村,天黑离村,提前交“城门钱”,才能平安出村。拜堂在晚上,意为决非光明正大之事。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提倡婚姻自由,守节旧俗已破,寡妇改嫁同样被认为是喜事。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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