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碑林地区居民把男方结婚称“娶媳妇”;女方出嫁称“姑娘出门”。男女定婚,讲究“门当户对”,惟父母之命是从,赖媒妁月老撮合。婚姻进行的程序叫“六礼”:提亲、背见、下定、合婚、过礼、迎亲。每个程序都要在“黄道吉日”进行。民国期间,结婚虽有新、旧式之分,但仍以旧式居多。 建国后,旧婚俗被革除,新婚俗逐渐形成。恋爱讲自由,结婚讲男女双方自愿,但需经基层民政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方为合法夫妻。婚礼仪式也极为简朴,亲朋好友前往祝贺,一般多为糖果烟茶招待。1980年后,婚礼开始出现讲排场,不但多数动用小轿车、面包车,且宴请亲朋的场面也不断升级。1985年开始,提倡集体婚礼。虽场面隆重、气氛热烈、俭朴节约,但一直很难普及。此外,随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结婚年龄逐渐后移。1950年新婚姻法颁布,规定男20岁,女18岁到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即为合法夫妻;1980年9月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同时,政府所倡导的晚婚、晚育、优生,已被多数人所接受。城乡青年中,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的已成为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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