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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管好一座大山,我省首开先河、意义重大。
2007年,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2008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使秦岭的保护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2013年,西安市出台《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赋予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职能,使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条例》规定“市、相关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条例》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法处罚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务、农业、建设、交通、旅游、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保护秦岭,有法可依,更要执法必严。2014年3月,媒体报道西安秦岭北麓存在违法建筑,既影响秦岭的山水之美,又侵蚀了秦岭的生态环境。对此,省委、省政府,西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针对清查出的202栋违法建筑,西安市落实区县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分类处理,对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的145栋,全部依法拆除,恢复周边生态环境。对占用建设用地且审批手续不全的57栋依法没收。建立违法建筑处置台账,处置一栋、核查一栋、销号一栋,并清理现场,恢复生态。不到两个月,202栋违法建筑全部处置完成,充分彰显了我省各级政府对秦岭生态保护的信念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