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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省旅游局举行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新闻发布会,并为监督员代表颁发了聘书、证件和工作手册。担任社会监督员的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旅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家学者代表以及12家媒体共30人参加了发布会。徐明正副局长出席发布会,并对监督员工作提出希望。
建立旅游服务质量“万名社会监督员”制度,是旅游业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监督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对于全面、客观、及时地评价、监督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行为,以及各级旅游部门的工作,营造规范有序的旅游市场环境,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部署,省旅游局在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旅游局意见的基础上,共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295名,其中人大机关24人,政协机关39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98人,旅游专家16,媒体28人,旅游者代表等其他人员90人。
省旅游局副局长徐明正为监督员代表颁发了聘书
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主要依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旅游服务标准,监督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厕所、旅游标识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存在布局不合理、使用不方便、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等问题,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改进旅游公共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开展旅游法律法规、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消费者依法合理维权和社会公众理性反映诉求,监督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等。
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以现场直接向相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提醒、说服,也可以向选聘的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反映。对社会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妥善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将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日内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为便于监督员更好地开展工作,省旅游局为每名监督员印制了《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工作手册》,并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开展相关工作要给予配合;A级景区在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出示证件进入景区进行监督工作时,给予免票。
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应当持有监督员证,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财、物,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利益。我省聘请的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将从2015年4月25日开始,依据《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职责和工作办法(试行)》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