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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即将出台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引发热议,政策中规定,从3月9日起,西安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将不能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公积金冲抵贷款。对此,有宝鸡市民来电咨询,宝鸡市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是否有变?
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宝鸡市目前仍采用今年新出台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不变。
3月4日,记者采访了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牟怀仁。他介绍,今年年初,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指导,结合宝鸡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宝鸡市公积金提取办法,自1月16日起执行,目前政策没有变化。
据了解,宝鸡市民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等9项情况之一的,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持初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销户)申请表》和规定的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审批柜台办理审批提取手续。随后持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支取凭证,到业务大厅结算柜台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公积金提取时限为36个月内,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可在购建和大修住房36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记者 党扬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