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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博物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周洪双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答:博物馆作为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场所,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对展示人类文明、促进文化交流、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博物馆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博物馆尤其是非国有博物馆制度不健全,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博物馆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还存在安全隐患,藏品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博物馆的教育、研究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四是非国有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还存在不一致。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条例》,将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问: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答:我们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对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公平对待。二是加强藏品保护和管理,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藏品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博物馆社会功能。三是与文物保护、古生物化石保护、科普场馆管理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相衔接。
问:《条例》在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为此,《条例》规定,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并在有关具体规定中体现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原则。
问:对于博物馆经费紧张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应对措施?
答:目前,有的博物馆缺乏自身“造血”能力,仅靠政府资金支持难以满足运营需求,但馆藏藏品自身的文化内涵和经济价值却未得到充分开发。对此,《条例》作出规定: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