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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 记者今天(3月27日)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西安中院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完成了一起涉及台湾地区被害人财产返还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案件,成功向两名台湾居民返还财产共计人民币9900元(约合新台币50000元)。
据了解,这是2009年两岸签署司法互助协议以来,大陆法院按照协议确定的罪赃移交司法互助途径完成的第三例向台湾地区被害人返还财产案件,在陕西省尚属首例。
2009年10月下旬,李某某等18人(均系台湾地区居民)在租赁的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租用网络电话,冒充台湾地区基隆市警察局、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工作人员,多次向台湾居民拨打电话,以银行账户涉案为由,骗取其银行账户详细信息实施诈骗。
该犯罪集团分别于2009年11月22日和26日,先后诈骗被害人台湾居民林某某、李某某新台币共计109万元(折合人民币230711.45元)。2012年初西安中院对18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六年到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18名被告人均服从一审判决。
案件判决生效后,经西安中院多次沟通、联络协调,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与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联络人在两岸司法互助协议项下联络协调,台方协助确认了涉案两名台湾被害人的收款账户等相关信息。据此,西安中院又专门申请开通了向外汇款通道,于3月23日将被告人已经退缴的赃款,及时发还给该两名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