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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伙同他人伪造假证 骗取学员培训费40余万

2015-3-22 9:39:00  来源:网易  进入论坛

 

北京晨报讯 平谷区财政局会计科科员梁自辉伙同某培训学校负责人刘某,给未通过会计师考试的学员颁发假证,骗取学员培训费40余万元。为获得权限方便诈骗并堵住科长李某的嘴,梁自辉向其行贿15万元和一辆二手帕萨特。近日,记者从东城法院获悉,梁自辉因诈骗和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某则因诈骗罪获刑2年2个月。

梁自辉是平谷区财政局会计科一科员,他发现北京赛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帖称可以做会计证年检,梁自辉打电话给刘某,表示可以展开合作。两人一拍即合,开始招学员,收取培训费8500元到13000元不等,如果学生考试不过,梁自辉表示,照样会发放会计师证书。

据检方指控,梁自辉伙同刘某,在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以北京赛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崇文考试培训学校等名义,在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天坛东路9号等地招收学员,按不同标准收取相应费用,并向被害人提供伪造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材料以及职称确认回函。截至2012年4月,两被告人共骗得人民币420余万元。

检方指控,为能确保取证,梁自辉行骗期间,利用平谷区财政局会计科科长李某私自授予的审核会计证调入、调出、修改信息等相关业务权限,伙同刘某伪造会计师证书。为感谢李某为其诈骗提供的便利,梁自辉用诈骗所得送给李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其中10万元系李某索贿)和一辆二手帕萨特牌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4.2万元。

刘某称,2010年7月,梁自辉甚至将平谷区财政局会计科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告诉刘某,让其直接变更学员的会计职称。

法院一审认为,梁自辉、刘某两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检方认定的数额有出入,法院将两人诈骗金额确认为40余万元。最终,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和行贿罪判处梁自辉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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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关键词:梁自辉 刘某 诈骗罪 李某 学员 会计师 有期徒刑 资格证书 会计证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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