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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一起行政执法引争议考验政府依法执行能力

2015-3-19 9:29:00  来源: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进入论坛

网友爆料

陕西韩城市民乔先生向本报反映:五年前,韩城市政府联合执法,非法扣押他一辆新买的家用轿车,后被该市公安局一位干警套牌使用,两年前肇事,车辆报废。他找过多个有关部门,法院三审,希望记者关注。

记者核实

记者在韩城见到了反映问题的乔先生。

据乔先生说:2010年2月26日,他驾车回韩城杨家岭村看望母亲,偶遇韩城市政府在当地开展的打击非法开采活动。这些人拦住他,二话不说就扣押了他花16万多新买的家用轿车,并且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书。

事后,他多次找韩城市矿产资源执法大队、韩城市国土局、韩城市公安局讨要无果,后来连车也不见了。

2013年1月15日,有人发现乔先生被扣的车在韩城108国道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乔先生随即赶到 停放事故车的停车场,核对车架号后,确定就是自己以前被扣的车辆。经了解,这辆车肇事时,是被韩城市公安局干警,同时也是韩城市矿产资源执法大队教导员孙某某套牌无照驾驶。

乔先生说,他再次找韩城市矿产资源执法大队要车时,遭到该队领导的一顿辱骂。乔先生一气之下,将韩城市矿产资源执法大队的主管部门韩城市国土局、韩城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1、韩城市国土局扣车行为违法;2、韩城市国土局赔偿车辆损失;3、韩城市国土局向乔先生道歉。

记者曾到韩城市矿产资源执法大队采访,但未遇到相关负责人。

韩城市公安局执法大队王建生大队长告诉记者:我们公安局的干警是按照韩城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借调到矿产资源执法大队工作的,其执法行为与公安局的工作无直接联系,在这件事上,不应该承担责任。

3月14日,记者见到了新调来的韩城市法院蒙院长,他了解情况后认为:在这起行政案件中,执法部门的行为明显不当。至于如何给当事人赔偿,要看合议庭审理的情况而定。

在线回复

2013年5月24日,韩城市法院作出(2013)韩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乔先生的起诉,乔先生随即上诉到渭南市中级法院。

2013年8月30日,渭南市中级法院以韩城市法院(2013)韩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消了韩城市法院(2013)韩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

2014年4月24日,韩城市法院再次以(2013)韩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几乎相同的内容,以“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再次驳回乔先生的起诉,乔先生再次上诉。

渭南市中级法院2014年6月30日,裁定韩城市法院(2013)韩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纠正”,再次撤消了韩城市法院的(2013)韩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

此案一直拖到2015年3月17日最后审限,韩城市法院再次以(2014)韩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双方达成如下和解:1、由韩城市国土局付乔先生179000元车辆购置费;2、乔先生不得再以该车为由追究韩城市国土局的任何责任。

本报记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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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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