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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长春3月17日电近期,吉林省桦甸市人于润龙46公斤黄金与吉林市公安局之间的“纠葛”引发民众关注。3月17日,记者从吉林警方获悉,吉林省公安厅已于近日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警方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5克黄金。
2002年9月,于润龙驾驶车辆携带所承包金矿自产黄金和从私人手中收购的黄金共46385克,欲出售时,被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查获,所携带黄金全部被扣押。同年10月28日,于润龙被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3年4月29日,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于润龙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于润龙被判无罪。从2005年被判无罪开始,于润龙便向吉林市公安机关追讨黄金,但这笔黄金却始终不见踪影,于润龙的申诉也一次次被驳回。
事情在7年后发生了变化。2012年,吉林市中级人民院认为原审判错误,对于润龙案进行再审。10月,丰满区法院再次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但是没收涉案的46公斤黄金,全部上缴国库。于润龙再次提起上诉。
这一波三折的案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润龙经营黄金案专门作出批复,明确指出于润龙经营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建议对被告人于润龙因本案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地予以补偿。7月18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再审判决,改判于润龙无罪。
2014年11月21日,于润龙向吉林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退还扣押的46385克黄金,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今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同意支付赔偿金384万余元。于润龙认为,公安机关以13年前的金价做出赔偿,难以接受。按照现在的金价,这笔黄金的市场价格应该在1200万元左右。于是,他向吉林省公安厅提起行政复议。
3月6日,吉林省公安厅出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撤销吉林市公安局原赔偿决定,由吉林市警方按照调解协议在三个月内返还赔偿请求人于润龙46385克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