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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周伟 记者 谢斌)沈某于2012年1月在西安某超市购买了10盒“野猪肉”礼盒(单价298元),食用后感觉产品有异味,经查询得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向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后沈某将超市诉至碑林法院,要求判决该超市退回其购货款2980元,并支付赔偿款29800元。
超市方则认为,其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该商品未给原告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其也未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不愿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食品的销售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但超市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符合质量标准,也未提交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应视为其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判决超市向沈某退还货款2980元,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2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