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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特派北京记者 贾存真 王莹 贺桐) “不少刑事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但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以致被害人及其家庭无法获得相应赔偿。”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喜玲建议,以立法形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法律制度,并设立专项救助资金。
西部一些地区仅停留在个案救助
2000年,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司法救助”这一概念。之后,司法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周喜玲表示,在现阶段,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仍然缺乏专门的法律。
周喜玲说,目前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方面,代表性的政策性文件是2009年中央政法委会同高检、高法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以此为基础,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但是目前来看,各地的做法和措施参差不齐,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及资金来源等都不尽相同。”周喜玲说,这给制度的执行带来了很大困难。尤其是在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能够获得司法救助的只是少数,而且救助资金金额普遍较低,仅有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
救助资金标准低只能是杯水车薪
“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00万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在被害人是家庭顶梁柱的情况下,一笔几千元的救助资金对这个家庭来说,仅仅只是杯水车薪,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问题。”周喜玲说,这可能会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理极度不平衡,容易产生不满情绪和报复行为,引发新的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周喜玲认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是一项社会保障权利,关系到被害人家庭生活状况和社会和谐稳定。她建议,以立法形式健全国家司法救助法律制度,设立专项救助资金,“使那些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能够及时有效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树立生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