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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获的146箱“燃脂糖”中随机抽取四盒送检,均检出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
西部网讯(记者 彭芬)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会对服用者造成很大的伤害。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天(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周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据了解,2012年11月,被告人周某和庞某(另案处理)、刘某三人合伙成立陕西丝路原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公司)并租用陕西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的房屋作为其生产厂房,周负责公司的生产业务,庞负责公司的销售业务,刘负责公司财务。
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期间,周和庞得知天龙公司拥有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30019 天龙牌紫怡胶囊,遂与天龙公司和具备生产保健食品资质的陕西怡生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生堂公司”)私下协商为其生产“天龙牌紫怡胶囊”,在庞缴纳了委托生产手续所需的费用后,被告人周、庞二人将 “天龙牌紫怡胶囊”更名为“燃脂糖”,并提供生产燃脂糖所需的原料有偿委托怡生堂公司进行生产。
2013年3月份,庞要求周在“燃脂糖”产品中掺入类似西布曲明之类的原料提高燃脂糖的减肥效果,促进销售。周遂联系了赵某(另案处理),要求他提供一种具有减肥效果且检测不出来的西药成分,后赵提供了5克左右的西药给周。被告人遂将该西药直接混到“燃脂糖”的原料里提供给怡生堂公司生产“燃脂糖”。
2014年7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在庞的指认下从位于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镇丝路公司租用的民房仓库内查获“燃脂糖”146箱,经随机抽取四盒送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均检出非法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庞某违反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在生产的保健品“燃脂糖”产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随案所扣“燃脂糖”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