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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学工作者,我感受到了政府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努力。政府的举措,也让我们增强了信心。”全国人大代表、女诗人舒婷的话,道出了许多从事文化工作的代表委员的心声。(3月11日 新华网)
在今年的两会上,文化的讨论激烈而又贴近民生。对于人们来说,如何能够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尤其是文化发展的成果似乎成为两会代表和委员们应该关心和关注的话题。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文化惠民的实现其实不在于别的更在于文化权利的赋予。也就是说,唯有将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下来,成为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够规范和约束各地在经济和文化发展过程中的行为,不仅能够实现这样的文化惠民过程,更是能够增强文化惠民的现实性和紧迫性。而如何将文化惠民赋予一种文化权利也就成为一个重中之重的话题,需要我们直面。
文化权利必须有着法律的规范,也即对于文化权利的赋予千万不能够局限在一种对于说说的层面上,而是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公共文化权利,无论你是乡村还是城市都应该享受到这样的成果。由此可见,唯有通过立法约束,才能够让文化权利落地,也只有如此,才能够将文化权利作为一项基本的政策落实到每个公民的身上。由此才能够真正实现文化惠民的职责。如果说,没有法律或者制度约束的话,文化惠民或者可能就会成为“一阵风”,从而也就消失了其中的价值。当文明创建过去的时候,文化惠民也就会成为一个不再被重视的筹码,而立法规定却能够保障其长期性。
另外,文化惠民的实现除了需要法律的约束和规定之外,更应该做到的就是加强对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公共文化机构的建设。在这样的建设过程中,尤其需要关注的就是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分野。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落实来说,城市和乡村的差距是天上地下。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对于两者的差距有着清醒的认识。在这样的基础上,增强乡村之间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尽量减少两者之间的差距,从而能够获得一种重生。而这其实就是文化权利的具体体现,犹如天赋人权的价值一样,文化权利也是每个公民不能够缺少的内容。
当文化落实成为一种基本权利的时候,这就要求各地在发展过程中不能够局限于“面子工程”上的建设,更应该重视人民群众文化享受水平的提升。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最终的文化惠民效果。这对于我们来说,其实也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过程,期待着这样的美好图景的实现。(特约评论员 文昌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