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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新华社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副主任郑淑娜、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在回答有关反腐的问题时,王爱立表示,正在制订中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规定,对贪污贿赂犯罪,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新法增加
腐败犯罪种类
在回答《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关于反腐方面的内容时,王爱立介绍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新法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
据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是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三是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行贿的犯罪。四是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
王爱立表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人大会及时把草案修改好。
调税要有
法律授权
记者注意到,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了税率调整由法律规定,但是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三审稿却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全国人大默许行政机关自行决定提高税率?对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予以否认。她表示,新法通过后,调税必须有全国人大的授权。
“关于调税,这已经是这次大会中记者们第三次提出这个问题,可以看到社会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郑淑娜说,二审稿中规定了税率,为什么这次没有了?这是因为二审稿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表述经过专家的论证认为不够科学。实际上税种就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为了表述得更加科学,此次审议稿采取了现在的表述。
“那法律是不是不要定税率了?不是这个意思。税种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都是它的基本要素。我们搞一个税法,一定要把这些基本要素写出来。”郑淑娜举例说,比如大家都知道18个税种有3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规定得很清楚。如果需要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一定会在税法当中作出明确的授权。比如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就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公共交通车辆以及农用交通工具实施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行政机关立法
不得夹带私货
在我国,有不少法规的草案都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起草的,那么,这些法规中会不会夹带私利,代表了部门的利益?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表示,这也是此次修改立法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
郑淑娜介绍说,四中全会在分析我国法治建设中有关立法存在的问题时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同时决定要求要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地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法律化。所以为落实四中全会的要求,这次在修改立法法时人大作了这样一些规定:第一,要注重发挥人大在立法当中的主导作用。立法法修正草案从法律项目的立项、法律的起草、法律的审议以及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等方面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第二,对完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也作了规定。规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要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另外,行政法规在起草的过程当中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征求意见,而且要求行政法规的草案要公开、公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第三,对部门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制定部门规章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这就是我们说的不能“法外设权”。从这几个方面来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的问题。
限行、限购
须有法律依据
目前,不少地方出台的限行、限购、限号等措施,均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规定。郑淑娜表示,“限购”和“限行”是否合法,首先要看有无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政府制定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它会规定一些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但是它是有依据的,是可以的。为什么?行政处罚法就给了规章在一定数额罚款的设定权,在这种情况下它的行为是合法的。
而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采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来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怎么办?现在立法法修正案开了一个小口子。对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但是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满两年就要失效了。之所以开这个口子,也是考虑到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
郑淑娜表示,现在媒体提到的“红头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规章,虽然不属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但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更不能设定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
设区的市立法
要戴紧箍
此次对立法法的修改,有一项重要内容,那就是赋予更多的地方立法权,让284个设区的市都有地方立法权。拥有立法权后,这些设区的市会不会滥用立法权?郑淑娜在回答这一问题时表示,将采取四个措施来防范。
郑淑娜介绍说,立法法修正案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作了一定的限制,限定在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这样几类事项。这之外的事项怎么办,还要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而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所在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设区的市制定出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实行。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按照现在立法法的规定,要对报送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是不合法的,就不批,要退回去。”郑淑娜表示,这也是一道防线。此外,在出现违反上位法的时候,还有一个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报备案。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这些规定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