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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女子非法融资3000万元 被判3年缓刑5年

2015-2-9 7:20:00  来源:[CopyFrom]  进入论坛

未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又无任何金融手续的情况下,神木一女子以她个人及其注册的神木县华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借经营神木县宏源洗煤公司及神木县财富花园文化发展公司为由,按1.5%至3.0%的月利息,向38人吸收存款3000余万元。然而,随着集资款的数目越来越大,该女子终于周转不开,开始过上了躲债的生活,直到被警方抓获。近日,该案审结宣判。

今年31岁的张某(女)是陕西省神木县人,大学本科文凭,个体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

2010年5月开始,张某在未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无任何金融手续的情况下,以个人及其注册的神木县华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借经营神木县宏源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及神木县财富花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由,按1.5%至3.0%的月利息,向38人吸收存款3228.95万元,到2013年3月份无法付息还本,于是张某开始有意躲避。当时,张某总计支付利息约291.3万元,利息转本金116.91万元,退还本金40万元,剩余本金3305.86万元尚未偿还。2014年5月28日,张某与众被害人在神木县处非调解中心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办案法官认为,张某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出具借条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28.95万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以处罚。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其对所居住的社区亦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点评:当前金融融资形势仍然严峻,一方面是众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无门”,另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游离却“投资无门”,民间资本融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日渐突出。近年来,国家在温州设立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对民间资本的投资、融资、借贷进行探索的实践,其目的就是要合理理性地引导民间融资,但国家对非法融资的行为还是坚持原则,予以坚决禁止。


编辑: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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