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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社厅等单位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省级单位工资发放及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规范我省工资发放,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
通知规定,从今年4月起,将原纳入省级财政统一发工资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和行政、参公单位的工勤人员工资,改为单位自行发放。省级财政统发工资范围,调整为行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
从今年起,省财政将与省机构编制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专门建立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将省级财政供养人员全部纳入台账管理,单位自发工资的省级财政供养人员也要全部纳入实名制动态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数据和实名制财政供养人员台账数据,将作为今后省级财政核拨工资经费和测算调资的依据。
通知要求,各单位要将统发工资人员和自发工资人员有关数据信息核实报送工作落实到人,对因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数据漏报、报送不及时等影响工资按期发放,以及导致财政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