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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好了,职工方是否可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能否降低工资?对于这些问题,昨日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的《西安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对此作了明确说明。
工资是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是职工最为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实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组织且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52569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47269家,覆盖率达89.92%。其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19972家、职工848751人;签订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329份,覆盖企业27297家、职工424867人。
我市企业职工集体协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健全,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目前,人力资源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一时难以改变,企业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劳动者追求劳动报酬最大化的趋势更加明显;一些企业民主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开展工资协商存有顾虑,不愿协商;一些职工对工资协商与自己的关系了解不够深入,对开展工资协商缺乏动力,不敢协商;“重合同轻协商、重签订轻履约、重数量轻质量”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职工对工资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还缺少必要的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企业和职工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奖金、津贴、补贴、效益工资标准及分配办法;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其他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有关的事项。
条例(草案)规定,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资的要求。企业经济效益降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方可以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方案。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通过要约与答复、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公布公示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