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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储诚松 南都记者昨日从市文广新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该局与市财政局于近日联合印发了《中山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支出内容、补助标准、申报与审批、资金管理等环节。《办法》明确,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申请补助,每一申请项目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根据规定,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是为支持和加强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分为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非遗专项资金”)两大项。《办法》明确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包括了修缮、抢险加固、抢救性保护设施建设和局部复原工程等。
根据《办法》,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分为文物维修设计资金、文物维修工程资金两项。其中文物维修设计资金将根据各镇(区)对申报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方案设计费50%的给予补助。而文物维修工程资金的申报起点为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达5万元以上的项目,每一申请项目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同时,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将根据各镇(区)对申报项目的补助额度,原则上最高按文物维修工程预算总额的25%给予补助。
另一方面,市非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传承、传播,濒危项目抢救等保护、保存工作。扶持对象则包括了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负责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根据《办法》,市级以上非遗项目、非遗传承基地、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等均可申报市非遗专项资金的补助,其中申报市级以上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和传承基地、列入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的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等将作为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此外,《办法》还对市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批、管理、项目实施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