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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元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调解,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包括综治、卫生、司法、公安、财政和信访部门在内,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宝鸡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原则,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的相应程序。
《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暂行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暂行办法》指出,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