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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纪委再次敲山震虎,在其官方网站刊出《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不同于以往的“官文”,这次以“生动活泼”的形式提醒参加学习培训的党员干部,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要注意的事项,展示了干部在学业、外出活动、用车、往来、关系等八方面的“禁令”。每个方面又细化成多条,形成了25个“不”,每一项还专门列出了与之对应的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
禁令 中纪委设干部教育培训8条“红线”
《规定》从学业、外出活动、食宿、用车、请假、往来、关系等8个方面展示了干部在教育培训过程中的“红线”,每个方面又细化成多条,形成了25个“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党纪法规库包括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两个部分。党纪法规在设计中更加突出实用性和服务性,增加了“检索”“高级检索”“打印”“收藏”“网友反馈邮箱”等功能,用户使用更加便捷。
中纪委表示,根据实际需要,将逐步更新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继续努力为纪检监察干部和广大网友提供全面、专业、准确的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依据。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官员的学习冲动好像并未得到根本的收敛,一方面有不良培训机构、奸商的“个性化定制”培训科目以投其所好;更重要的方面是面对用不掉的财政培训预算,不花掉会影响来年的预算下拨额度,再说花公家的钱为自个儿铺路,何乐而不为。如此一来,教育培训领域“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事情时有发生。
去年7月份,中纪委官网通报称,9月10日前,全国纪检系统都要自查自纠自建的培训中心,如漏报、瞒报、不报,相关领导将被追责。
之后,中纪委两次专门谈及治理培训中心里的享乐和奢靡之风并提出了具体的时限要求,并对漏报、瞒报、不报的相关领导追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可以说,这不仅是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举措,坚决纠正“四风”的有力彰显,也是挤压私人会所、培训中心等“阴暗角落”腐败的重要举措,更是传递出了向“四风”“死角”培训中心“开刀”的强烈信号,从而让权力寻租的腐败无处可藏。
案例 培训时公款旅游多人受处理
《规定》指出,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如有违反规定的,将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记者注意到,自2014年年底以来,中纪委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恢复“每周通报”,今年至今共通报3次。在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中,不乏在教育培训中触碰“红线”的官员。
吉林省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中心主任代利军,违规收受节礼、组织公款旅游、收取培训费、报销应由司机个人承担的修车费、发放补贴福利,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款予以收缴。
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副局长李海锦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李海锦带队赴大连参加业务培训期间,组织11名参训人员在东北三省进行与培训无关的旅游活动,旅游费用12万多元。李海锦还存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节日礼金5万元和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17万元等问题。李海锦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相关费用被追缴、退回。
另外,还有一些与培训中心有关的案例,如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教育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关金利违规报销个人费用问题。关金利为个人购买使用的轿车办理了专车专用的速通卡并先后充值3次共计6600元。关金利将上述通行费6600元在北京市基层文化培训中心报销。经北京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同意,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机关总支部委员会给予关金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油新疆培训中心借举办高校年会之机组织参会代表公款旅游,该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作为此次会议的具体组织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干部教育培训8个方面的规定
学业
◎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外出活动
◎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
◎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
◎不接受纪念品和土特产
◎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食宿
◎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
◎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
◎班级、小组不得以为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
◎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退学处理
用车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留公车驻校
◎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
请假
◎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境)考察等任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往来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
◎不得接待以探访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
◎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关系
◎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
◎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互相提供方便、谋取私利
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毕)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
◎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
◎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
◎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
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