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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上班也挣不下钱,还不如去外面抢个有钱人弄点钱花。”2013年3月上旬,在甘肃省庆阳市一KTV上班的翟某向同事张某、司某、刘某提议,张某等人听说后,觉得这个办法不错,几人凑了5000余元作为出去抢劫和绑架的开销。
抢走钱财共计23万元
2013年3月16日,翟某和张某、刘某到庆阳市的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由张某担保,以翟某的名义租了一辆黑色途胜车,之后又买了手套、帽子、刀子、胶带等工具,准备实施抢劫。
2013年4月3日晚上,翟某、张某、司某开车来到山西省大同市转悠,寻找作案目标。“当晚10时许,我们来到大同市水泉湾龙园小区东门时,看到车后一名男子停车了,就戴好帽子和手套,司某下车后卡住受害人的脖子,我和张某分别拉着受害人的胳膊将其强行拉上车。”翟某说,然后他就开车往城区外走,在大同市十里河大桥附近的公路旁,抢走受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1000元,以及一部价值1100元的三星W589手机和一部价值2412元的三星P3100手机。
“司某从受害人身上搜出4张银行卡,张某用刀逼迫他说出银行卡密码。”翟某说,受害人说出密码后,张某和司某在车内控制受害人,他在附近一自动取款机上,用受害人的银行卡取走现金11000元。“拿到钱后,我们就把那个男的放了,然后把钱平分了,作为生活开销。”
从2013年4月至8月,翟某伙同张某、司某等人分别在山西省临汾市、府谷县、榆林市等地,采用抢劫、绑架的方式,连续作案7起,致1人轻伤,抢走钱财共计23万元。
团伙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2013年8月20日至24日,翟某、白某等6人因涉嫌抢劫罪被府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翟某、张某、白某、袁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刘某犯绑架罪,司某犯抢劫罪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5月28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近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翟某、张某、白某、袁某、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翟某、张某、白某、袁某、刘某还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对翟某、张某、白某、袁某决定以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翟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罚金1万元。张某、白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2万元。袁某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万元。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该犯罪团伙策划周密,分工合作,专门针对夜间独自出行的男子下手,短期内作案多次,社会危害性大。特别是持刀强行把人拉到车上进行抢劫绑架,性质非常恶劣,应当严惩。为此,法官特意提醒群众,尽可能避免夜晚单独出行。有车的朋友在下车前,要留意是否有人跟踪埋伏,有所怀疑时先不要急着下车,可联系家人朋友迎接,或驾车离开。
警视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