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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前一阶段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吃空饷”问题进行清理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对“吃空饷”问题进行集中治理。
据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发放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要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有关工资待遇。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吃空饷”情形分为单位个人两类
实施意见中提出要明确政策界限,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
严肃处理让亲属“吃空饷”的领导干部
实施意见中提出,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
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依据不同情形对“吃空饷”人员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要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