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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恒
出台《意见》的同时,配发了一套相对较实的《标准》,是这份中央文件的突出亮点,有利于增强《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标准》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责任的集中体现,是面向人民群众的服务承诺。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涉及的政府部门较多,有关部门都曾发布过公共文化服务的相关标准,但这些标准相对比较零散,相互之间也缺乏必要的衔接。《标准》在界定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筛选和整合了以往分散在不同部门文件中的标准,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给能力,对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责任做出统一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标准》是现阶段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责任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打破部门壁垒,树立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整体形象。
《标准》是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公共文化资源配置还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合理和不均衡,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是立足于现实国情,根据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提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程度,让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标准》的核心功能就在于通过制定基本服务项目、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等一系列标准,使各级政府明确自身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保障责任,形成一种制度化的约束,使区域内大致按统一标准提供服务和保障,逐步缩小公共文化服务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和群体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
《标准》体现了“国家标准兜底线,地方标准促特色”的分级保障思路。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别大,很难用一个统一标准来满足全国人民的基本文化需求。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国家层面的标准,又必将导致愈来愈大的地区发展差距。
根据《意见》和《标准》的精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由国家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构成,其中,国家指导标准依据全国各族人民基本共性的文化需求来明确政府保障底线;地方实施标准则是各地(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指导标准,主要是满足本地群众特色个性的文化需求。《标准》既明确了国家底线标准,同时也强调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标准》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标准实施机制。首先,《标准》明确了省级统筹、县级实施的基本思路,有助于切实推进《意见》和《标准》的实施。其次,《标准》要求以当地常住人口为依据测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不仅将外来常住人口纳入了各地的服务对象,而且有助于夯实标准实施的财力保障。第三,对于老少边穷等自身条件差、财力薄弱的地区,《标准》要求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资金予以补助,实际上就是从财力上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第四,《标准》要求建立动态监测评价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并积极引入社会第三方开展公众满意度测评,实际上就是将标准实施作为各级政府的硬任务、硬约束。
《标准》体现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保障思路。《意见》和《标准》反复强调,国家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的制定都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给能力来明确。同时,《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提高具体指标”,对《标准》的修订留有空间,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能够及时惠及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不断提升群众文化权益的保障水平。
(作者系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