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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适当调整。
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
同时,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风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分摊解决。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后,风电上网电价中由当地电网负担的部分相应调整。
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本报记者 郑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