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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杨占民 记者 王梅)西安长安区裴先生向一所大学的学生食堂采办蔬菜,5.4万元的菜款对方只给结了4万,剩余的钱学校认为付款方式及付款凭证不一,存在分歧,一直未结。无奈之下,裴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将学校食堂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1月9日,长安法院郭杜法庭就地办案,在辖区一社区设置临时法庭审理此案,近百名群众到场旁听。
庭审中,裴先生坚称在去年5月已将有争议的1.4万元菜款入库凭证交给食堂库管员王某,但一直没有结算。学校食堂辩称,按交易习惯,如果入库凭证经裴先生和两名库管员签字,且已纳入财务账簿,才能证明该笔款项已付。现场裴先生情绪比较激动,当庭播放电话录音,称库管员王某拿了入库凭证,学校应对此负责,向他支付1.4万元。办案法官及时安抚原告情绪,和人民陪审员一起结合证据,对双方争议的结算方式进行了分析。
根据学校账簿所载,学校凭送菜人、库管、食堂承包负责人签字的入库凭证支付菜款,支付时收取送菜人持有的上述入库凭证。1.4万元的菜款入库凭证已纳入学校食堂账簿,能证明该笔款项已付,学校并无再次付款义务。虽学校食堂财务结算管理存在漏洞,可能出现他人持票冒领菜款的情形,但学校并不因此负有再次支付的义务。同时法官向裴先生指明,他与食堂工作人员之间的私人交往,若坚持认为该大学食堂库管王某拿了票据,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将于近日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