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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地铁站推销安利产品时,与路人迟某发生口角并互殴,王某将对方打成轻伤。记者10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
丰台法院判决认定,2013年10月3日12时许,王某在地铁4号线公益西桥站内,因推销产品与男子迟某发生口角后互殴。王某将迟某打伤,致迟某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右足趾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审期间,王某缴纳赔偿款1000元。
迟某称,当天他与家人一起准备出地铁站时,王某向他们推销安利产品。“我再三推说不需要,他依旧向我推销。”迟某说,发生口角后,他先用手推了王某胸口一下,王某打了他鼻子一拳,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王某用拳打了他鼻子和眼睛、手腕,并用脚跺了他的脚。
王某则称,他向迟某一家介绍自己是做安利的,迟某直接跟他说“滚”。他接着介绍产品,迟某又说了一句“滚!”他问迟某有没有素质,随后发生争吵。迟某追打他,他还手,后被迟某踢得头晕就昏迷了,醒来后打电话报警。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赔偿迟某2.2万余元。王某上诉认为量刑过重,民事赔偿数额过高。
二中院认为,王某主动投案,且在一审宣判前能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终审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民事赔偿部分维持原判。(记者 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