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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下午,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了与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三个文件,从“车辆”、“推广”到“充电桩”出台了一揽子办法和优惠措施。
>>车企
须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
服务
要享受西安市给予的财政补贴,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必须要经过审核。
关于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符合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车型和企业的相关要求。拥有单班年产5000辆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制造规模,具有产品独立研发、试验验证、生产一致性保障能力。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汽车产品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西安市以外的企业需要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指定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其中还特别提到,必须在西安市设有授权合格的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承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推广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出现故障或事故时,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进行解决。对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一定质保期限,公共服务领域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先到者为准),私人领域不低于5年10万公里(先到者为准)的保质期。具有远程监测能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生产企业的各项服务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公示。
新能源汽车应符合标准。出现产品已停产、存在虚假信息、存在重大隐患和质量问题的将取消配套政策支持。
>>推广
新增出租车必须全是新能源汽车
全国多个副省级城市均确定了截至2015年底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西安推广目标仅次于深圳市,位列第二。
“从现在起到2015年底仅剩16个月时间,要拿出含金量高的政策来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西安市市长董军说,全市除落实国家要求的14条扶持措施外,还从实际出发,提出18条新措施及3条保障措施。
公交车
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公交新增车辆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的30%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
出租车
新增车辆必须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的30%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车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新增或更新车辆的30%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专用车
市本级、区县(含开发区)专用车领域(包括物流、环卫、邮政、校车、救护车等)新增或更新车辆的30%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
奖励
对西安市新能源出租车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缓缴的优惠政策。对燃油(气)出租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的出租车运营企业,每置换10辆新能源汽车,再给予1辆新能源出租车的营运指标奖励。
>>补贴
报废车更新新能源汽车可再获补贴
西安市民购买新能源汽车,将享受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政策、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有关政策。
单位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西安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补贴
①对新能源汽车免征125元/辆的牌照费
②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③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1万元/辆财政补贴,用于充电桩建设
团购
对于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奖励,专项用于单位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对报废“黄标车”、“老旧车”的单位和个人,更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在原享受报废财政补贴(按不同车型2000-6000元/辆不等)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便利
在全市公共停车场停车两小时内免费
将实行新能源汽车独立分类注册登记,便于新能源汽车的税收和保险分类管理;在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新能源汽车类型,便于执法管理中有效识别区分。在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标准出台前,发放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标识,便于新能源汽车的通行管理。
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绿色通道,减少程序,缩短办理时间。设置注册登记、环保标志核发、年审等专用窗口,设置周末及法定假日咨询服务电话。
严格执行国家非运营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6年免检制度。允许新能源汽车在市内公交专用道行驶。西安新能源汽车不受限购、限牌、限行等规定限制
全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及商场、旅游景点 等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
①大中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5%
②小型停车场比例不得低于10%
③新能源汽车在全市公共停车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
>>充电
充电站充电桩建设结合服务半径3公里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充电桩的覆盖率问题将尤为突出。
西安市决定,到2015年底,建设立体充电塔4座(1600个充电车位),地面充电站42座(2100个充电车位),同时在公交场站、公共停车场、大型商超停车场、居民小区、机场、汽车客运站、新能源汽车专业销售4S店、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建设充电桩7000个,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1个
鼓励多元化资本投资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对充电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费用)给予30%的财政补贴
全市新建各类停车场(独立的机械车库和临时平面停车场除外)应设置30%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车位;新建城市客运站等交通综合枢纽必须配置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现有停车场根据实际需求,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可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性能与运营模式要求,按照服务半径3公里(平均10分钟车程)的原则,充电站与分散式充电桩建设相结合。
编辑:佳佳